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6-22 12:35

导语: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那么,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何处理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原则、对策、建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㈠处理原则

⑴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⑵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⑶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办事,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⑸关于出稼女承包权问题。目前农村存在着一些农家女出嫁后,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针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上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 27条之规定处理,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的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方法。

⑹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⑺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过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㈡建议

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减少上访和诉讼案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⑵利用各种媒体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让他们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⑶县乡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力度,县、乡政府要对土地承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县、乡政府应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之规定办事。即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在承包土地中有些村及个人未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造成纠纷之多。县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落实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因素,如果权证落实到位,即使引发纠纷,各级政府处理时也有依有据,便于处理。如果权证落实到位,此类纠纷将大为减少。

⑷有关部门对土地纠纷案件要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各级政府、乡村土地等部门要牵头联动,密切配合来处理此类纠纷,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

⑸法律的困惑,很难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梁庙乡小王庄村民组与本组出嫁女纠纷,群众明讲法院判的对,就是不给她地,法院判决是一张废纸,并且言词激烈,态度蛮横,法院处理两难境地,处理起来难度大。

⑹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⑺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⑻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原因特点

㈠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

土地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减免了税收,实行粮种补贴,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种粮热潮,这种热潮的出现,刺激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大部分外出经商、打工农民回乡承包土地,导致了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增多,可土地承包纠纷在处理时矛盾大,工作难做,引发上访苗头。

㈡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

①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原地收回其承包地引发纠纷;

②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③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④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

⑤外出打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引发的纠纷。

⑵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如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减免,而且种粮还可以拿到“两补”,原承包户纷纷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被转让户又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耕种土地,而是转让给他人种植,后来原土地承包人欲收回土地经营权,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⑶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一般是第三人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签定承包合同,但作为该村集体成员的村民或村民小组不服,直接抢种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承包人承包的土地。 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⑷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大量投资项目的上马,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的地被征用,有时甚至是一个村或几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此主要是指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即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的金额发生的纠纷。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从承包方手中分包或承租土地承包权的第三人请求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

⑸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或不履行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或以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为名,随意占用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或未经农民同意,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提高承包费;或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有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

⑹有的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高,越权处理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

⑺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失误,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如有的村社干部漠视农民利益,往往巧立明目,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当未到期,就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

⑻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花费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⑼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⑽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擅自以高价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常见问题】:

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

1、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3、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4、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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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若干问题

土地是农民群众的立身之本,我国又是农业大国,事关国计民生,涉及面广,但就此类纠纷而言,在审判实践中却很难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因此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现结合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几点预防类似纠纷案件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统计结果表明,土地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因此,农业承包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均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基于以上土地的合同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均应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特有概念,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为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此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使农民得以有效的利用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型较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纠纷。

二、当前的各种土地纠纷的特点

(一)土地承包、流转程序不规范。这一特点主要反映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案件中,常见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口头协议后,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将土地进行转让或互换,而不按法律的规定报当事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备案,即使备案的也只是在流转协议上盖上村民委员会的章,并未进行备案登记,致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困难。

(二)矛盾积怨深,调处化解难度大。在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在诉讼到人民法院之前基本都是已积累了多年,都是在穷尽其他途径未能解决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被迫进入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双方的积怨甚深,法官在处理时要想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比其他案件的难度大得多。

(三)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审理难、执行难,上诉、上访、缠访案件多。二轮土地延包至今已有十五年,土地现状已有较大改变,有的用于城镇化建设,有的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的用于工矿等企业,有的被退耕还林、栽上树木,有的用于整修农田水利设施,有的历经多次流转或分散发包给多个农户,有的被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不胜枚举。特别是对十五年前的土地二轮延包提出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普遍面临时间跨度大、当事人多、举证困难或没有证据、界限不清楚、承包地现状和权属复杂,要做到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并公平、公正审判、执行,其难度也非常大。

三、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土地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缺失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由于我国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农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基本上都是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的人员来管理,管理职责不清,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行政、积极行使管理职责,导致农村土地地籍管理不规范,随意埋设界桩。界桩是农村土地纠纷发生时最先想到用来界定权属的凭据,但就是这么重要的一个凭据,却存在大量随意埋设的情况,实际的情况是在丈量完土地后,随意找一块石头埋在分界处或者挖一条界沟,规范一点的最多埋几块大些的石头,但在发生纠纷后,往往办案人员去查勘界限,寻找该界桩时,在一个地方能找到几块类似的石头或没有石头,也找不着界沟。除此之外,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基本上都没有到现场丈量土地面积和指认土地界限,闭门造车,在对承包土地进行登记时,随意夸大或缩小登记土地面积。对于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也是随口报上,与现实的四至界限可能会是天壤之别,上述原因为日后的土地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审理难、执行难”埋下了主要隐患,同时也因此引发了大量土地纠纷,然而在纠纷发生后,没有具体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妥善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又消极作为或不作为,使得大量土地纠纷悬而未决,“小的拖大,大的拖炸”,导致当事人的矛盾积怨深,增大了调处化解的难度,使得上诉、上访、缠访案件增多。由于以上几个管理措施的不到位,为今天的纠纷发生埋下了隐患,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农村土地大幅度升值,受利益驱使。近年来,随着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农业税费的减免、农业直补力度加大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大量征地,土地的价值正在不断攀升,原来抛荒转让的土地现在又能赚钱了,原来互换出去的地块可能要被开发了,受巨额利益的驱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选择诉讼的手段来达到其丧失诚信的丑恶目的。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为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秩序的有序、高效运行,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现在和将来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根据现实情况,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防患于未然是才最重要的,其次才是对已发生的个案的妥善解决与处理。

(一)加强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物权法》设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而且在第三编用了一章也就是第十一章的十一个法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界定,包括农村土地经营体制和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及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效力、承包地的调整、承包地的收回、承包地征收的补偿、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流转、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其内容较为全面和完整,基本涵盖了用益物权的内容,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的物权属性,为保障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机关应坚持送法下乡,为农民讲解《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村的基本经济政策,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使农民增强诚实信用和遵守合同的意识,同时,对乡村干部进行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其“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从源头上遏制纠纷的发生。而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性和能动性有机的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巡回办案,延伸审判职能,坚持送法进村入户,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应当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地籍管理制度,全面做到地、证、界一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现实农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缺失和地籍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建议在县、乡(镇)两级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村组干部密切配合,对各农户现有土地重新丈量、重新登记造册、重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使农户的实有土地数与土地权属证书上登载的土地数相一致。同时,为了方便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应统一制作永久性界桩并统一界桩埋设方法,统一规范的界桩埋设,是明确土地权属的重要保证,建议由有关部门统一设计、制作界桩,制订规范的埋设方法,使界桩真正起到界定土地权属的作用,全面做到地、证、界相一致。另外,为了方便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对承包土地设立了他项权利,如出租、抵押、入股、地役权等的,应进行登记,对符合转让、互换等条件的,应进行变更登记,并在土地权属证书上附上承包土地的图纸,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电子档案并联网,方便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部门的需要和查询。

(三)应当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公正、高效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由于农村土地纠纷都是发生在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当中,涉及的都是民生问题,需要公正、高效的处理,为此,参照调解大平台机制,建议设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制,对还未发生纠纷但有矛盾隐患的及刚发生的一般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介入,调解处理,早发现早处理,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呈报本文前述的农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乡(镇)政府、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包村领导、包村单位人员协同处理,如仍未能调解处理的,应当由农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明确土地权属,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事实上就是一个前置程序,然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结果将会发挥基层组织就近、快捷的功能,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同时能促进农村土地登记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行政,避免了行政职能部门不作为、作为不到位等情形的发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且还能使农村土地纠纷从根本上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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