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解决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22 10:52

导语: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例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归纳好的几个相关案例解析,欢迎大家一起来发表意见!如果您觉得本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并且可以为你解答疑惑,也可以收藏分享哦!

【案例一】:

钦州人格歧视侵害平等就业权

案情

周龙2007年广西大学毕业。2006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08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案例二】:

新疆 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代书遗嘱无效

案情

1997年,陈某与万某双方在各自丧偶后再婚,当时双方均已老年,膝下有儿有女。

2004年4月底,陈某被诊断为肺癌。2007年3月15日下午,万某持一份自己草拟的遗嘱,其内容为“陈某在与万某结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楼由万某继承”,让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重新抄写一份,与社区的两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医院,由社区工作人员把遗嘱给陈某读了一遍,让陈某在遗嘱上签名。陈某签名后,万某又握住陈某的手在遗嘱上捺了手印。陈某从宣读遗嘱内容到社区工作人员离开,一直没有开口说话。12天后陈某病逝,陈某的子女和万某为继承房子而诉讼到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遗嘱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做出,不能由他人辅助或代理。万某提供的代书遗嘱,不符合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形式要件要求,也不符合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全过程的法律规定。见证人只见证了陈某签字的过程,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且遗嘱宣读后陈某没有开口说话,也没有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结合陈某当时的身体状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本人的真实意思,判决万某在陈某弥留之际所立代书遗嘱无效,代书遗嘱争议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

点评

本案的遗嘱确实有问题,具体的问题已如法院判决书所云,均无疑议。我选择本案,着眼点在于万某代书遗嘱上。在再婚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历来容易发生纠纷,很少有风平浪静的。其原因是,再婚时间较短,各自的子女害怕遗产被继母(或者继父)抢占。本案中,万某出于得到更多遗产的目的,为被继承人代书遗嘱,并邀请见证人见证,用心良苦。但是,代书的遗嘱无法确定是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自然不能认定遗嘱有效,因此,宣告遗嘱无效是必然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

不过,这个案件倒告诉我们,中国人不习惯生前立遗嘱的做法应当纠正。本案中的陈某病重多年,应当早有准备,事先备好遗嘱,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此以来,家庭纠纷也就会少得多,社会自然和谐。

【案例三】:

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侵害死者名誉

案情

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07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

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案例四】:

汕头 飞行员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情

案情:

南方航空公司汕头公司飞行机长程俊从2000年进入南航汕头公司工作,先后在南航珠海飞行训练中心和珠海翔翼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训练,2007年初任机长。2007年3月,程俊以需要回原籍照看家人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当年4月11日开始不再飞行。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程俊应支付培训费、违约金236万余元。程俊随后起诉到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南航汕头公司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南航汕头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程俊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计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俊已提前30天告知了南航汕头公司,辞职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程俊在录用后进入南航汕头公司,经历了多次培训,技术标准提升为机长,南航汕头公司付出了培训费用,程俊在解除劳动合时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程俊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程俊支付南航汕头公司培训费161万元和违约金43万元,南航汕头公司为程俊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将飞行执照、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交中南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程浚上诉。2008年8月,汕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飞行员辞职纠纷,法院判了很多案件,大多数都是本案的判法,由飞行员承担违约金和培训费用。但也有的法院判决“零赔付”,例如北京市顺义区法院2008年8月就判决一起飞行员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支付违约金的案件。我没有进行全面调查,不能就断言哪个判得对,只说本案。程浚在经过培训刚刚提升为机长后,就提出辞职,显然是违约行为。航空公司培训一个机长,付出的代价是极高的,如果提出辞职而不承担培训费和违约金,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是不是有点像球队俱乐部的“转会”?对于这样的民事纠纷,如果能够考虑一个类似于“转会”的制度,好像更符合这种专业的实际情况。

【案例五】:

北京 “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被判侵权案情

案情:

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但是,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侵害。据此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前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其索要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点评

本案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很多人都说本案的判决具有风向标的作用。这种说法并不是夸大其词。我选择将本案作为今年点评的热点案件,将其作为第一案,当然有此因素,但也因为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可见,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仅仅规定了一条,也很管用。

本案的判决是客观的,它确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姜岩之死确实与此有关。因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对王菲进行谴责,都是完全有根据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布或者公开,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王菲是一个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予以平等保护,并不因为他有什么缺点或者错误,而进行人格歧视,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正因为如此,网站也负有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侵害的不可侵义务,网站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于,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何种规则,才能够划清侵权和善意批评之间的界限呢?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确定的基本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虽然还是一个草案,但却是确定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发表的文章,应当负有事实真实性以及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发表的文章,明知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受害人要求删除、屏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朝阳法院判决两个网站构成侵权,对侵权文章及时删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责任,符合确认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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