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案例
有些非法工厂,为了获利会假冒他人商标,有什么是关于假冒商标的案例呢?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案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卖假冒商标产品侵权提供合法进货单免赔
问:我在楼下开了一家小超市,说有家生产台灯的企业起诉我,说从我这买的台灯侵犯了他的商标,让我赔一万块钱,我从别人那里进的货怎么就侵犯了他的商标了,卖个台灯才几个钱,让我赔那么多,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看你能否提供相应的合法进货凭证。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销售的如确属假冒商标的台灯,应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看你能否提供相应的合法进货凭证。
为扭转企业亏损,非法印制假冒商标获利
【案例】凌某,男,45岁,某省某市前进印刷厂厂长。凌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版,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标标识等10余套,非法获利10万余元。
【问题】何为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与处罚?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按单位的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的,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若不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决定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本案中,凌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安排工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3)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1)、(3)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关于假冒商标问题:假冒商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假冒商标问题,假冒注册商标与商标是有区别的,那么假冒商标行为究竟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假冒商标只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才需要程度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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