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5 15:31

《南京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经学院2016年第4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及工信部、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各教学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执行公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合作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科研和学术交流、外宾接待等接待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务接待范围中的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应遵循业务相关、行业相关及合作相关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主要领导带队来校进行重要的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其它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一般应安排在校内餐厅或食堂,原则上不超过120元/人,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禁止饮酒。

校内的餐厅和食堂,不得设用餐最低标准。

各单位或各部门内部员工加班误餐的,提供的工作用餐不超过30元/人·餐,不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校内。接待对象住宿费原则上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间内不摆放鲜花和水果。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接待审批清单制度,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事前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清单》(见附件),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单次接待费用总额预算超过(含)3000元的,须报接待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接待程序。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际接待工作的内容与审批清单内容有变化,须附文字说明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作为报销凭证。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我校邀请函、接待审批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公务接待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