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黑龙江职称论文发表
律师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相对于一般人,对律师执业方面的要求一定要更高才是合理的。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黑龙江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黑龙江职称论文篇一
论律师的民事责任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特别是民事方面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我国相应的法律却并不能够很好地适应这种潮流,存在相当程度的滞后性。这也导致了现实中关于律师责任的各种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律师民事责任的现状、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等方面的阐述,以求推动立法的完善以及整个律师行业责任的规范的形成。
关键词:律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问题;完善
一、 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甚至还有六要件说。个人认为,在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严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款时,只要这些条款本身并不触犯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根据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违反这些约定条款即违约,这也是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要件。而从损害赔偿责任的角度来讲,个人比较赞同四要件说,也就是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不法行为
一般来讲,不法行为就是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到律师民事责任方面,这种行为应是广义上的行为,即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从性质上来讲,既可以是违约行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从损害的对象上来讲,被损害者既可以是相对方,也可以是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
2、损害事实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发生损害是进行赔偿的前提,没有损害便无所谓赔偿。在律师民事责任领域,有学者主张把这种损害仅仅把其限定在物质损害的范围。个人认为,精神损害虽然很难有确切的衡量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精神损害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它给人带来的伤害往往更深更持久,不应该被忽视。我们应该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这种损害事实不仅要包括物质损害还要包括精神损害。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整个构成要件中的重中之重。关于因果关系,也有条件说、原因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多种观点。个人比较赞同相当因果关系说,它认为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最重要的是要看依据一般的观念,在有同样的条件存在时,是否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只有在为肯定回答时,才能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这里的“一般观念”,具体到律师的民事责任领域,应该是指在同样的条件下,一般水准的律师对于这一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能不能预见,然后再结合其他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行为人有过错
这种过错不仅包括故意也应该包括过失。因为律师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相对于一般人,对律师执业方面的要求一定要更高才是合理的。虽然如此,但是,在评价律师的具体行为的时候,还是应该本着客观的准则,要根据其表现出来的行为反推其主观想法,不能妄加揣测,过分加重律师的责任。公平是我们始终不变的追求。
二、 我国律师民事责任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现有20.4万律师,近年来,关于律师损害赔偿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特别是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的赔偿案件也已屡见不鲜。律师民事责任相关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而相关的法律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没有及时完善。
三、我国律师民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1、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不合理
目前,我国律师民事责任的权利主体仅仅为当事人,而忽略了当事人以外的权利同样受到侵害的人。义务方面,我国《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导致当事人受损失的,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法律这样的规定初衷可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受到救济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之后,一般都是会向相应的律师进行追偿的,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往往还是律师本人,这样的规定意义不大。反而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作为与委托人签定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却不是事实上从事具体业务的主体,也不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
2、律师个人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律师的平均执业水平不高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直到现在在很多的律师事务所中都还是存在一些没有正式执照的所谓律师,他们虽然不能出庭,但是除此之外的事情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再加上一般情况下这类人员的收费较低,所以还是有一定的市场。另外,随着近年来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逐步提高,拥有考试技能但是却并不懂实务的人也开始充斥在律师的队伍之中,使律师的整体水平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从而不能保障承办案件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3、律师执业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律师打官司本身就是一件很有风险的事情,成败都有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有风险的地方就应该有保险公司的存在。而目前,我国这种投保行为仅仅在部分发达地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另外,具体到某个案件来讲,这种风险背后无非就是赔偿问题。赔偿基金是建立律师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物质基础。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真正出现律师应当承担责任时往往难以落实。
4、对律师没有合理有效的规范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律师的规范主要是以司法规范为主,律师甚至一度还挂靠在司法局的名下。而作为本应独立的管理机关的律师协会,管理人员本身往往又是执业律师,工作事物繁忙,无暇顾及管理工作,而且也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导致他们也怠于管理。以致于对于律师的管制一直成为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5、律师民事责任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只规定了赔偿责任,即单纯的经济补偿,而对于民法中的其他偏精神方面的责任形式,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单纯的经济方面的补偿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受害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四、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1、完善《律师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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