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解读
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于这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我们是怎么理解的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什么相关知识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解读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一
为进一步以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规模庞大的企业投资活动,国务院日前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专家们指出,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超过56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企业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许昆林指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一直缺乏一部统一的效力层级较高的立法,而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范围、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统一制度安排。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长春说。
他认为,此次制定的条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在开工前备案,确保了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可以获得其所需要的项目信息。
此外根据条例,若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当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许昆林指出,出台条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条例“正确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根据条例,政府仅对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而在备案项目上,政府仅了解和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由企业自主决策,坚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最小化。”许昆林说。
与此同时,为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行为,条例也要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推动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条例将建立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写入其中,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在线平台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在线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
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认为,在线平台的建设应用,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主动转变投资管理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
他指出,在线平台实质上是政务服务大厅的延伸和深化,依托在线平台推进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办理,实现企业“一站咨询”、审批“一门受理”、流程“一图导引”、项目“一码贯通”,力求打造便捷、高效、阳光的政府服务新机制。
“通过‘制度建设+技术支撑’,在平台的建设应用中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巩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周民说。
据悉,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已在2015年6月底实现了中央层面16个部门的横向联通,并于2015年12月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运行应用阶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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