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养老保险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28 11:33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旨在使特定社会成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时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养老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养老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一: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实施路径研究

摘要:基于统筹城乡和制度一体化目标,回顾反思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思路和实践途径。在制度设计思路上,以“人群分设”的传统路径依赖,存在制度体系的碎片化、参与机会不均等、财政分配不公平的三大弊端。新时期的城乡统筹实践路径,是从二保“双延”转向城乡一体。结合国外经验,文章中提出新时期应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促成参保机会均等,保证起点公平;采用弹性筹资机制,秉持社会正义;统一计发办法,促进结果公平。可以采取三步走实施策略:第一步,统一建立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使之与“城保”一起实现“统一国民资格”。第二步,通过建立“居保”与“城保”一体化的待遇计发办法,完成“统一待遇比例”问题。第三步,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彻底破除跨区域经济悬殊的统筹地区关系转移接续难题,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统筹城乡;一体化;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以扩面覆盖的制度历史路径,重新审视我国社会保障60多余年来改革发展路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可以发现其制度设计的典型特点:我们总是习惯将保障对象按单位类别、群体特征或社会身份类别进行划分,针对其社会分层的特点进行制度分门别类设计,譬如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公务员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失地农民、计生两户等若干群体的制度安排。这里,借用抽象概念,可将这种按照保障对象的单位类别、群体特征或身份类别等社会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分门别类建制的制度设计路径称之为“人群分设”的思路。

建国以来,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保险”,还是改革开放后初期的“社会保险”改革,基本上都一直是按“人群分设”思路所主导。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面进程,先后经历了从合同制工人到非合同制工人,从国有企业到私营企业,从就业职工到普通居民的渐进过程。这种传统路径的优点是,容易根据参保人的社会分层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识别目标群体的共性特征,相对集中地解决某一突出社会群体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利于参保扩面的组织发动,有利于区分轻重缓急、便于渐进推行和利于操作管理等优势,也迎合了典型的中国特色式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依赖(郑功成,2008)。但是,长期以来,这种设计思维和行动路线也为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遗留了城乡统筹的难题。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

1.制度体系碎片化。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的内在要求,天然地追求制度公平和统一。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公平的筹资机制、统一的基金管理以及待遇保障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的综合保障效益,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但传统的按“人群分设”的制度安排,往往因社会分层划分过细、统筹层次设计过低局限,叠加地广人多的特殊国情,城乡差别大、区域差别大,难以避免地形成了多样化的政策差异,导致制度体系多度碎片化,造成关系转移难、资金调剂难和待遇攀比多等多重社会矛盾(郑秉文,2009)。评估我国社保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养老改革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集中不足而分散过度,呈现制度碎片化、管理分散化状况,给制度统一、基金统筹、关系转移带来了阻力”(胡晓义,2009)。如今,我国社保制度碎片化困境及其矛盾日益凸显,加快促进社保制度的总体性和统一性,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差别、制度差别成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城乡重要任务。

2.参与机会不均等。从起点公平来看,机会不均等往往由制度的缺失、起步时间的不一致、或者非经济因素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长期以来,农民的制度安排缺失,受益群体内部由于碎片化的制度分割,限制和约束了参保对象,参保人往往因身份等非经济或职业原因被限阻隔,导致各群体之间享有养老社会保障权利不公、机会不均等,微观上,主要体现在突出地强调社会身份,忽略不同群体间经济收入差别等经济实质,无论是筹资还是待遇,均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

譬如“新农保”实施前,广大农民的社保权益缺失;“新农保”实施后,未纳入制度覆盖的城老年居民,因为制度分割也无法享有农村富人都能享有的普惠均等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同样由于制度分阻或户籍等身份限制,即使农民中即使十分富裕的居民,也不能享有如同城镇居民一样的基本医保参与机会以获取相应大保障待遇。同时,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也会为“新农合”的低标准缴费及相应的保障待遇而羡慕不已。此外,游走在各项制度之间的一些边缘群体,其社会保险权益往往会被忽略。譬如农民工等流动群体。总之,一旦制度分隔造成养老保险参与机会的起点不公,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期“连锁效应”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后果也是难以估量的。

3.再次分配的不公平。当前,越来越多的研究已经注意到,社会群体之间的初次分配利益失衡已经成为一个阻碍社会公平、影响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根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再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更该警惕。近年来,国家通过财政投入,不断新增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进行了养老金十年连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的财政分配效应越来越成为退休养老金收入中的重要部分(调增增量养老金收入已占退休时核定的平均养老金收入的40%)。但由于群体性的制度分割和参与机会的不均等甚至缺失,同一制度内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尚难以平衡,未纳入覆盖群体的公平权益更无从分享。从公平的视野来看,当前制度中退休待遇攀比矛盾,归根结底就是由养老制度碎片化分割体系造成的,起点不公必然导致结果不公,且日后难以调和。

再公平的调整机制也不如养老金计发办法自然计算的养老金更能体现制度公平。另一方面,制度的碎片化导致管理体制分割,进而影响制度整体协调发展,可能会加剧群体间社保权益分配的不公平。例如当前我国针对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具有明显的社会救助特征,财政补贴是缴费来源的主要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项制度管理体制分割,往往致使各项制度间的整体统筹规划和长远思考缺位,从而使各项制度间的财政机制各自为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前,五花八门的各地"新农保"财政补贴机制即是明证,未能使本该是公平、正义化身的社保制度更好地收入再分配的积极作用,甚至有可能成为固化社会分层、扩大社会差距,导致财富逆向再分配的温床。

总之,城乡二元经济社会格局造就区域经济差距、城乡差距,历史地造就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分割问题,而按“人群分设”的制度设计思路,又无形中加剧了城乡社保制度的碎片化和参与机会的不均等,“酿成了社会保障资源长期以来严重的分配不公,造成了城乡严重的社会隔阂和身份歧视,阻碍了社会保障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邓大松,2009)。进入新世纪以来,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亟待加强城乡统筹。

三、新时期的城乡统筹实施路径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的目标要求,社会保障领域全面加快了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一开始,各地自行探索推进的新农保如雨后春笋、势如破竹,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前,全国各地自行开展试点的新农保制度达到数百种之多。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在千方百计“扩容”,企图尽可能扩大制度保障覆盖范围。

1.从二保“双延”到城乡一体。所谓城乡二保“双延”道路,是根据传统城乡制度分设各自扩面推进的思路,即职工养老保险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千方百计扩大覆盖范围,以期延伸覆盖各类城镇职工、居民和各类非从业人员。具体来看,所采取的扩面措施主要有:一是降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身份参保“门槛儿”;二是对原国有、集体企业“漏报”人员采取一次性参保补缴或延期缴纳措施;三是出台农民工参保缴费办法,采取降低农民工费率的优惠措施或采取“降低缴费和保障水平的”“双降”方式;四是将城镇从业人员中从事部分特殊行业或低收入群体,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办法进行参保等;五是探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力图将尽可能大地“城保”覆盖范围。

六是将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农村各类人员纳入“城保”覆盖范围。与“双延”思路所不同,另一种道路是,一些地方积极贯彻党的科学发展观,以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为目标,大力推进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直接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如重庆市2006年就开展了居民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其覆盖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筹资机制为不满60周岁的青年和中年年缴费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地方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均进入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办法城乡统一标准,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月基础养老金为80元/月。

2.两种途径的评价。从实践效果看,“双延”思路很快遭遇多种困难。由于“城保”参与门槛过高,其制度包容力有限,难以可及全部城镇从业人员尤其是低收入者。各地采取的降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身份参保“门槛儿”的做法,逐步突破了“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底线。但目前,仍有不少地方在继续降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诸多省份将保底线调整到了“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40%。实际上,“城保”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300%”的保底、封顶线,不仅担负着筹集统筹基金的重任,同时也严格控制着“入口”的5倍差距,并通过基础养老金计发算式调节成“出口”2.5倍差距,从而发挥着统筹基金“公平与效率”兼顾的重要调节作用,并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组合“参保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替代率”。单方面降低缴费下限,短期对扩大覆盖面急有帮助,但长期会加重统筹基金的财政压力,造成待遇支付风险。

而针对原国有、集体企业“漏报”人员的补缴或延期缴纳措施,只能解决部分“老人”或“中人”的问题,也难以扩大到其他大众困难群体。有些地区建立了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要么是增加财政投入,要么无异于另行建制,加重制度“碎片化”。总之,由于职工养老保险系专门针对就业群体而设计,除了有可以雇主分担缴费外,其工资收入水平本比其他普通居民人均收入之高出甚多,企图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兼容城镇全体居民的思路终归难以为继,众多城镇低收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问题均需另行解决。就制度比较而言,统筹城乡“居保”的路径更有“低水平、广覆盖”的制度优势。其制度模式将“新农保”中普惠的财政补贴待遇在城乡两者之间同步推进,使“统一国民资格”即覆盖范围问题上,往前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3.国外经验。从国际视角来看,城乡统筹也曾为发达国家普遍经历。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思路可以归为两种基本路径:一种是分群体渐进思路,即先建立某一局部群体的制度,渐行扩大覆盖范围,或者以多个碎片化“补丁”逐步完成制度统一(类似于“人群分设”);而另一种一开始就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建立统一制度的思路。二战之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社保之路,都是受德国俾斯麦政府所构建的以行业为区分的模块化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影响下,为渐进普及全民覆盖道路。

二战后,1941年英国威廉•贝弗里奇报告及1944年美国费城代表大会就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universality)和统一性(unity)原则达成共识,成为世界主流目标。所谓普遍性原则,主张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需求,包括所有公民,无论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都应予以覆盖。所谓统一性原则,主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尽管确立这些原则的西方主流国家在经历了其后数十年的历史实践之后才只是部分地实施了这两个原则,但这两个原则的确立,对全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推及全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全民覆盖以及建立公平统一的公共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思路均直接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以经济收入或经济能力设定参保缴费门槛儿(或纳税依据),均摒弃了户籍、身份、行业或群体等非经济因素限制。覆盖全民、公平普惠、制度统一和体制统一,成为当今世界主流国家所追求的制度模式。

四、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思考

对我国来说,无论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还是统筹城乡发展理论抑或我国“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处于相互分割、碎片化状态的社保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全民社保的普惠需求,最终也必然要走向全民覆盖和制度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成为普遍共识。通过我国过往经验和实际路径的反思,借鉴普世价值的经典原则和典型国家的经验,凝聚我国社保制度改革达成的广泛共识、原则和理念,对梳理今后社保制度设计思路或方向至关重要(刘桂莲,2014)。

新时期,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全民社保、制度公平为基本理念,至少遵循以下几点基本思路:制度覆盖应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促成人人参保机会均等,保证起点公平(赵春玲、刘朋伟,2014)。筹资方面,应根据各方经济状况和责任分担原则,划分多种弹性筹资水平,职业人群可按工资收入承担义务,普通居民可以可引入家计调查,根据家庭收入计费,承担基本缴费义务,对特殊困难人员施以类似“负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补贴或家庭津贴,以适应区域差距和群体差距的多种层次需要,秉持社会正义。待遇方面,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缴费确定待遇并统一待遇比例,共济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体路径,可以采取三步走实施策略:第一步,统一建立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使之与“城保”一起实现“统一国民资格”。第二步,通过建立“居保”与“城保”一体化的待遇计发办法,完成“统一待遇比例”问题。第三步,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彻底破除跨区域经济悬殊的统筹地区关系转移接续难题,真正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作者:袁涛 张忠朝 赵坛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郑秉文.中国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J].甘肃省社会科学,2009,(3):50-58.

[3]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4]邓大松,刘昌平.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回顾、评估与展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刘桂莲.我国养老保险综合水平地区差异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11):84-86.

[6]赵春玲,刘朋伟.基于公平视角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及成因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4,(5):79-81.

[7]王晓燕.新医改探究:基于医疗服务供应链的重塑[J].现代经济探讨,2015,(9).

[8]高和荣.风险社会下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D].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04.

[9]张志林.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理论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09.

[10]刘军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论文,2012.

有关养老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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