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

发布时间:2016-12-09 14:00

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你对取回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取回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

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使其价值不同程度的相应减少。

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的,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只能基于债务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利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可以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赔偿。

因为,取回权标的物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是基于清算组的过错,权利人的债权性质相当于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权,因而不必转为破产债权参加按顺序和比例的破产清偿程序。

取回权标的物的灭失,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受到损害而不复存在,其价值减少为零的状态。随着取回权标的物灭失,权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而只能就取回权标的物的价值请求赔偿。

标的物灭失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的,其赔偿请求权只能基于债务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标的物灭失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利人可以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就标的物的价值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赔偿。理由和标的物毁损的理由相同。

关于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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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的特征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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