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退房争议多,能否修改既定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3 12:56
渝北区康庄美地公租房的承租人李先生,准备申请退公租房。但是对于公租房的相关规定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如《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四款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对于退房时验房发现的一些纰漏而缴纳一定的维修费用,这本身是合理的,但是在执行这一条款时我觉得还是有不合情的情况,比如空调孔、厨房挂件孔、安装窗帘孔等等按每孔10元进行收费这点很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具体情况而定重新合理化一些规定。
然而房管局是这样回复的: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二)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四)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全部损失。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时,如所配租房屋有人为改变或者损坏,均应按合同约定,承租人自行进行恢复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恢复。打洞行为是属于违规使用,是要求退房时恢复原状的。若代为维修恢复,物业管理公司则根据市场价格收取每孔10元的维修恢复打孔费用,并开具加盖鲜章的正规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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