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党籍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6-17 12:57

学生犯错会被学校开除,党员防错会被党开除。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开除党籍的通报,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除党籍的通报范文一

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委发〔2014〕42号

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凤明, 男,汉族,高中文化,1959年1月30日出生, 2003年11月入党。1978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务农;1988年7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办轴承厂;2004年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2014年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凤明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5613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钱路近南奉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凤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凤明身为共产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党纪,纯洁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乡党委、市纪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兴化市周奋乡委员会

2014年11月 29日

关于开除党籍的通报范文二

关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 定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镇人,XX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XX月参加工作。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XXX的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担任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XXXX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综上所述,XXX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中共XX市纪委常委会研究,XXXX年XX月XX日,报中共XXX市委批准,给予XXXX开除党籍处分。本决定自XXXX年X月X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市纪委、市委或XX市纪委、XX市委,XX省纪委、XX省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开除党籍的通报范文三

关于给予冯广开除党籍处分的通报

2014年,青山铺镇洪河村支部党员冯广梁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一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湘委﹝2007﹞1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8月3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冯广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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