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1 21: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準化、均等化。小编在此整理了公共安全论文,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公共安全论文1

一、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功能

传统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来自国家,而公共安全建设也因缺少市民的参与而减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以何种方式建立城邦时所提到的人们对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的不同态度问题时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不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个人和环境也相互影响,单纯在乎“私人事物”是远远不够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们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驻足,总会有是否“安全”的顾虑。因为如果该街区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会考虑是否安全的问题了。人不是被动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无助危险的受害者。而一个城市街区的基本安全原则是人们在人行道上身处陌生人之间必须感到人身安全,必须不受潜意识感觉到陌生人的威胁。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须具有而又实际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维护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责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应该单是主要由警察来维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这一现实状况,更加凸显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问题。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应该是由一个相互联动、非正式的网络来维持——一个有着自觉的抑止手段和标准的网络,它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这就是城市街区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区人行道的安全功能发挥出来。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区既没有一个自制网络来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没有完全依靠发挥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区自身在街区公共安全上无所作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

城市街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街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中国城市街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街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参与街区活动的积极性。至于街区的人行道,除了主要发挥其行走功能外,居民们几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数人没有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意识,对街区的陌生人或者是异常行为和现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时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这样,人行道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街区的有序和稳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为纽带增进居民的归属感。

(三)人行道周边的安全环境急需优化

1982年,美国犯罪学家乔治·凯令和詹姆斯·威尔逊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他们首次使用“破窗”一词,并系统的阐述了“破窗理论”[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的是街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户,给人造成街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破窗理论说明街区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但是,中国街区治安管理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单从人行道这一点就表现出:(1)亮灯工程不够。不少街区不仅很多人行道两侧没有路灯,而且许多居民楼道也没有感应灯。黑暗不仅会给预谋违法犯罪,破坏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机,也给行人、治安巡逻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街区治安隐患。(2)街区环境净化、美化不够。许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园都已经废弃,无人管理;或者成为流浪者和乞讨者的露宿地。这不仅影响街区的美观有序,而且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窝藏地点。

三、解决街区公共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激发街区自治化活力

加强城市街区的公共安全建设关键是依靠街区自身,激发其活力,加强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径很多,比如可以通过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来实现。民间社会组织是街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街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激发街区自身活力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区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汇的人行道使他们在空间上相互联系,日常行动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街区。因此,城市街区在自治方面还应当具备一个功能,就是当街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地找到有效途径,将街道的意见反映到上级主管机关,这也能促使将反映民生的意见变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

一个成熟的街区,不仅要具有界限明确、相对稳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动关系的人口群体以及街区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设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区管理水平和街区居民的认同感[3]。人们相互间即使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存在对彼此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责任感源于对街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街区居民对街区有没有亲切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等感情,是一个街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对街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时,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区违法案件的发生,营造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通过端正街区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为民服务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证明,实施街区治安管理,不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而且也可以为街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这样,居民将把作为公共产品的街道视为自己的家,将街区视为自己的家,无疑将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三)树立居民自觉监管意识

激发街区自身活力,增强街区居民的认同感后,必须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或者说是自觉树立起自我监管意识。一个有活力的街道不仅有行人,也有观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仅在行走,同时也在对公共安全实行监管,街区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监管者。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为监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而要成为有效的,则必须有种自觉的监管意识。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监管者去监管公共安全,在灯火通明的火车站也会有骇人的犯罪发生。培养自觉监管意识的主体则主要是临街的居民和人行道边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实质就是城市相互关联的人行道的用途,为它带来一个又一个驻足的目光,正式这种驻足的目光构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监视系统。因此,街区的居民应当起到榜样作用,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由此来带动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众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触,由这些行为构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来源于迎面走过时的眼神停留,排队等号付款,对有伤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能依靠机构来进行。在街区范围内平常的公开的接触所有的事都是个人自己去做,并非强迫,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在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作出贡献的一种资源,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这样的信任对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街区居民树立起自觉的监管意识,那么街道上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关注街道的潜意识,尤其在关键的时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设城市街区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主要问题就是街心公园的规划。无论该街区公园是成为流浪、乞讨者的聚集点,或是废弃品堆放的地点,还是犯罪发生点,也可能是街区居民游憩点、路人交流点、风景点,建立公园的目的都是为了将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地方。而将人群聚集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城市公共安全度。一个熟悉的道理:一条经常使用的街道相对安全,一条废弃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问题并不能通过分散人群、降低稠密度、用郊区的特征来取代城市特征。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园的特点,将聚集起来的人群成为自觉监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资源,以此来保障人行道这一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从而保障整个街区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结语

城市人行道对街区的公共安全有着较大影响,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问题会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一些传统的街道和街区治安管理模式会逐渐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会逐步解决,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带”的公共安全问题会日益凸显,所以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解决对策作出适时的调整与完善。总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对街区公共安全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公共安全论文2

1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语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根据言语行为理论,说话者说话时可能同时实施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言内行为是说出词、短语和分句的行为,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言外行为是表达说话者意图的行为,它是在说某些话时所实施的行为。言后行为是通过某些话所实施的行为,或讲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它是通过讲某些话所完成的行为。

言语行为有无意识的、有意识的两种,无意识的言语行为体现出生理性的、物理性的特征,有意识的言语行为体现出心理性的、社会性的特征。说谎者在说谎时都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使对方信服,性格外向的说谎者往往会选择最容易影响他人感觉的言语行为编造谎言,例如提高声调,而性格内向,较为老练的说谎者说谎时则会选择与平常声音表现无异的声调。在对谎言进行识别的过程中前者在说话时表现出的反常的言语行为细节,就成了谎言识别的重要言语指征,而后者虽然不易从声音上发现异常,但却可以根据其对声音刻意的控制上进行辨别。

2言语行为指征

2.1音高异常

音高指的是说谎者声音的高低,说谎者在不同的情绪状态之下其说话的音高也不一样,说谎者在说谎时自身会产生负罪或愧疚感,这是说谎者一种独特的情绪表现,在这种情绪之下说谎者往往会出现比平时说话声音较高的音高,当说谎者有意控制音高时,就很难察觉到其中的变化了。

2.2停顿异常

停顿是语流中的中断或间歇,它是语流切分的最自然的标志,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说话人想强调或突出的内容,是表达意义与态度的一种重要方法。保罗艾克曼认为,“在说谎的时候,最为常见的声音印迹便是停顿”。这是说话人的表达未能完全受控于思维的一种表现。一是在不需停顿的地方有停顿。不需停顿的地方是指生理上、语法上、逻辑上、感情上没有停顿必要的地方。那幺,此处停顿或前或后的词语隐藏了言者的某个秘密。二是情理上需要停顿的地方没有停顿,某些语境要求说谎者进行回忆或者思考时,说谎者却不假思索的对答如流,这就是对事先準备好说辞的表现。三是停顿的持续时间异常,根据不同的语境停顿的时间过短或者过长都可被视为异常。

2.3语调异常

语调是指话语的高低升降变化,有四种形式,即:升调调子由平升高,一般用来表示疑问、反问、惊异、号召等语气。降调调子由平降低,一般用来表示肯定、请求等语气。平调调子保持同样高度推进,一般用来表示严肃、冷淡、叙述等语气。曲折调调子先升后降或先降后升,一般表示含蓄、讽刺意味,或表示言外之意、赞叹等。如果语调与表达的情绪相矛盾或对立,那幺可能就包含了说谎的讯息。

3言语方式指征

说谎者在说谎时是通过有意误导他人的手段使听者相信他的谎言。谎者为了达到使对方信服的目的,会尽量采取说真话时的所有表达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说谎者总会选择他们自认为最为真诚的表达方式。既然这一表达方式是说谎者主观选择的,那幺不同的主体就会选择不同的表达方式,研究通过对文献的整理总结出以下几种说谎者经常选择的言语方式。

3.1模糊词

说谎者在说谎时语句中常出现模糊词,模糊词是指那些语义概念范围不明确或概念外延不确定的词。模糊词可修饰话语中信息的真实程度,如“可能、也许、或许、大概、应该”也可表示说话人或作者对某一内容所进行的主观推测,或提出客观依据,或对话语的内容进行间接性评价,或诱发人的想象力。总之,模糊词收缩性大、变通性强,可以表达不确定的含义,令听者得不到确切的信息。

3.2概括词

说谎者在说谎时语句中常出现概括词,概括词的意义比较概括,范围比较广,能用来指称更多的对象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词”意义比较具体,内涵更大,外延更小。说谎者多用概括词,避用具体词。

3.3语气词

说谎者在说谎时语句中常出现语气词,语气词是表示语气的虚词,常用在句尾或句中停顿处表示种种语气。谎者常常有意无意地多用语气词以增强信度、掩饰心虚。

3.4歧义句

说谎者在说谎时语句中常出现歧义句,所谓歧义句,是指至少具有两种意义的句子。歧义的产生,主要源自同音词、多音词,歧义词与歧义结构,谈话双方的文化背景、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谎者喜用歧义句的原因与喜用歧义词的原因一样,是因为理解上至少存在两种可能,方便事后自圆其说。

3.5强调句

说谎者在说谎时语句中常出现强调句。这里的“强调”是个语用概念,它是指说谎者为了特别的表情达意的需要,有意突出某个信息的表达策略。言者强调方式的选择影响强调的强弱度、强调域的大小、强调点的多寡。

4言语内容指征

除此之外,语言内容线索也是言语指征中识别谎言的重要线索之一,许多研究者认为使用语言内容线索会比使用非语言线索获得更高的谎言识别正确率。通过谎言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判断真伪,主要包括基于标準的内容分析和真实监控两种方法。研究者认为人们之所以识别谎言的正确率较低, 是由于他们忽略了语言的内容线索, 并且过度或者错误使用其它两种线索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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