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院四个全面学习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意蕴深邃。“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提出,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更加完整,日臻成熟。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并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主要矛盾没有变,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二是随着改革进程加快,来自各方面风险挑战逐渐增多,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信息网络等领域的问题更加突出,各种矛盾易发多发,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诉诸法院,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短期内难以改变,许多案件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更加重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三是进入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任何司法信息的发布披露,都可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都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甚至可能被误读、被炒作,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挑战,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责任担当,把“四个全面”的精神要旨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勇于创新,锲而不舍地推进。
一、准确把握“四个全面”内涵,明确法院工作方向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国家政权,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确立起来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自觉主动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四个全面”是一个有机系统,构成完整的战略布局,是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社会结构、社会动力、社会运行、社会主体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中国样本,深刻阐释了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系统主题,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它用新的视野、新的方略、新的布局,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途径,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新常态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务必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四个全面”内涵,明确法院工作方向,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协调推进。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指明了前进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指明了实践路径。霍姆斯说,“我们占据的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去的方向。”新常态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四个全面”的历史意义、基本内容和内在逻辑关系,以“四个全面”为引领,明确方向,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助力小康社会建成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在“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都是由这个统一的奋斗目标来统领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在这个“全面”里,“全面”是关键,是一个“五位一体”的“全面”,其内涵宏厚,外延广阔。人民法院工作在其中的意义重大。司法,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不是直接的社会生产力。但是,司法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必不可少的内驱力因素和保障性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活动不仅在规范市场、调节市场、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指导市场主体依法规避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引领和驱动作用;而且在保障市场公平、稳定、有序运行方面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不仅如此,司法活动还是政治民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是直接适用现行法律以调整社会关系的舵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后盾力量。由此可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助力小康社会建成,人民法院必须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人民法院工作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发展的。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中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是党中央对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阶段变化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判断,是“一把理解中国走向的钥匙”。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没有改变的是我国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改变的是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新任务和新挑战。比如,经济增长减速必然引发某些法律关系的调整;经济的稳定性和抵抗世界经济波动的能力大幅增强带来的对外法律关系必然增多;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导致劳资纠纷、金融借贷纠纷、涉农经济纠纷、生态环境资源纠纷以及民生保障纠纷等猛然陡增;新常态下政府职能发生转变,“民告官”案件会快速上升,人民群众更为迫切地关注司法的公平正义;等等。处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人民法院要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有所作为、有所担当,必须直面这些新问题,主动应对这些新变化,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三、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死水一潭不行。习近平总书记讲,“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因此,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必须加强创新驱动,其实质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助力小康社会建成,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它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现行司法体制中一些违背司法规律、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譬如,司法权地方化倾向明显、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职业化程度较低、审判质效不高等,极大影响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从而减弱了司法对社会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要解决这些问题,焕发司法生机,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就必须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官职业队伍,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院队伍。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坚持公正司法。这是改革的原则,也是改革的准绳。“伏虎要知虎性”,司法体制改革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活动特点和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程序实体并举并重等要求。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改革,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公正,才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四、精准把握人民法院功能定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和途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其生命力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主体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之一,将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面对各种社会主体间的矛盾冲突。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完善与发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二者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依法治国要求法院功能转型并为其发展提供依据和空间;另一方面,法院功能的发展与运作并将在客观上推动依法治国的实施。因此,找准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尤显关键和重要。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打击犯罪、解决纠纷依然是人民法院的直接功能。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法院其他延伸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概括起来无非三个方面:一是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二是调处民商事纠纷,保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制约社会权力,确保国家政府权力依法运行。实现人民法院的这些功能,总的来讲,就是要严格司法,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为此,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审判职能,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五、大力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为民
“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从严治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作风建设如此,党的建设如此,党和国家一切工作都如此。”
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开启了党建新常态,给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障。面对司法新常态,人民法院只有矢志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互统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前提,并以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
打铁还需本身硬。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加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要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贯穿于党建和队建的全过程,时刻怀着危机意识、忧患意识,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要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思想根基,严格执纪,铁面问责,将制度的笼子扎紧,架起制度的高压线,划出纪律的红线,以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确保每办的一起案件都是铁案。
“公生明,严生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法官清廉,司法才能公正,司法公信力才能提升。人民法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紧紧抓住法官党风廉政教育这只“牛鼻子”,自觉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不断提升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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