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片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才能让自己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你知道法制手抄报怎么做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片,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的图片
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一
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二
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三
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四
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五
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的资料
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制案例
著名前捷克作家伏契克在《绞刑架下的报告》一书的结尾写出了这样一句话“……生活里是没有观众的。幕已经揭开。人们,我是爱你的!你们可要警惕啊!”…… “王宏春,男: 1987年出生,现年15岁,北疆县城人。2001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王宏春自幼生活在这个北方的县城,弟兄俩个,弟弟还小。父母文化不高,开了个体饭店,店面不大,赢利也不多,日出而做,夜深而息,小日子过得还算殷实。王宏春从小还算聪明,上学后,小学三年级以前学习成绩总是排在班级的前十名。四年级时他迷上了录象片。男孩子天性就是爱舞枪弄棒,惊险刺激。朦胧中的孩童幻想着自己成为英雄武士的壮举。香港的黑老大,美国《教父》黑社会的枪战,影片“赌王”的风采,毒枭贩毒的惊险刺激,这一切一切对王宏春幼小的心灵形成强烈的冲击。王宏春在校的学习成绩越来越差,终于书读不下去了,五年级王宏春辍学了。 2001年的一天早上,王宏春帮家里去卖豆腐,卖了三百元钱。路过游戏厅门前,香港“赌王”的风采立刻跳进王宏春的脑海。老虎机,掷色子,大把大把的赌钱那将是何等的刺激!王宏春把持不住自己,闯进了游戏厅,结果把叁佰元钱全部输光。如何向家里人交待?王宏春想不出说服父母的理由。叁佰元对于小本经营的父母是个不小的数字,这要靠劳作许多天才能赚回来。情急之下,他拿出来拉豆腐的刀子,架在游戏厅老板娘的脖子上,说:给我点钱!老板娘是个二十三岁的姑娘,她颤抖着指指抽屉说:你去拿吧。王宏春怕游戏厅老板娘事后报案,动起了杀人灭口的念头。他凶狠地朝老板娘后背捅六刀,抢了300元钱就跑,老板娘挣扎着喊他的名子。听到喊声,王宏春又返回游戏厅朝老板娘补上五刀,面对着睁着惊恐、惊诧不肯闭上眼睛的老板娘,王宏春说:你要不认识我就好了。一个二十三岁花季年华的人,就这样含恨离开了人世。王宏春上午十一点作案,公安局很快就破了案。十一刀,父母无论如何也不敢相信自己的儿子竟凶残到如此地步。面对着惨不忍睹的被害人,王宏春的父母都哭了。
点评:
青少年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无法用正常的社会标准去衡量好与坏、对与错,而会带有一定的盲从性和模仿性。在面对渲染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书刊等时,往往缺乏辨别能力,极易受到影响而染上不良习惯。有学者说,优秀的文化激励人们不断自我完善,提高道德修养,而异质文化、越轨文化则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害人们的灵魂,引诱人们违法犯罪。
案主王宏春的行为明显是受到了影视作品中不良情节的负面影响而引起的激情犯罪。
法制格言
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9、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1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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