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7 12:08

后金融危机是指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全球经济触底、回升直至下一轮增长周期到来前的一段时间区间。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后金融危机时代论文篇1

浅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地方金融管理

摘要:自从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之后,全世界经济都进入到了后金融时代,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我国地方金融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无论是地方金融的信贷业务还是监管机制,以及金融部门的管理层都受到一定的考验。本篇文章从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入手,以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对金融的管理为参考经验来改善地方金融的管理从而完善地方金融业。

关键词:政府金融管理 企业金融管理 地方金融管理

近年来,尤其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后,我国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以及准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地方金融部门抓住危机后的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我国各个地方政府也逐渐意识到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美好前景,也越来越重视金融管理工作。本文介绍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地方企业的金融管理,地方金融的发展不仅要对这两大主体做好金融管理,还要对地方金融部门的管理工作做到细致入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的是由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以为地方政府筹集大量资金为目的,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主体出现,地方政府融资对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形式,对于地方政府的融资工作进行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得以美国为首的国家依次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使数以千计的全球企业集团蒙受重大的损失,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因此,对各个企业建立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和金融管理机制就十分必要。

一、地方金融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金融模式下,我国实行得是“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体系。但在经济竞争的压力下,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需要不断创新,这就使得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特别是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漏洞和问题容易凸显出来。

(一)难以满足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成为各个金融部门的发展方向。我国的金融创新目前主要集中在地方一些小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但当前我国的中央金融实行的“一行三会”的垂直管理和分业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丧失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中央金融和地方金融的监管主体权责混乱,不统一

是中央金融部门与地方的金融部门的监管权责信息不对称。在垂直监管模式下,信息容易不对称,造成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地方金融部门难以及时掌握信息,不能做到及时化解风险,导致地方承担风险较多。

(三)忽视金融的监管,对金融风险的监管过度集中

在我国金融管理权在中央,而地方的金融却往往受到限制。为了便于监管,中央监管往往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模式,使得监管过程过于死板和教条化,缺乏灵活性。我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准入把关上过于严格,遏制了地方政府和民间资金都有想进入金融行列的欲望,丧失地方金融的积极性。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借鉴

对于我国的政府融资平台现在存在很大的质疑,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城市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所需大量基础设施如何提供,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紧密相连,需要制定出一整套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减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政府职能的承担。对于本地的基础设施,大多以国有独资形式存在的城建公司建立,政府是其投融资的主体。易造成政府寻租、设租。为了构建地方政府公共资本投资的可持续融资模式,就需要对城建公司进行整顿。

其次规范政府的职能,尤其是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济学理论讲,地方政府具有“经济人”的性质,在投融资中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决策利益化,因此必须合理界定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提供领域的职能。

最后:将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需要改变当前的政府融资模式即以政府融资平台为主体、以土地储备为抵押、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构建以市政债卷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的地方政府公共资本融资模式。使得地方债务显性化和透明化。

三、地方企业金融管理借鉴

地方金融危机比较有名的莫过于上海市光大证券公司的“乌龙指”事件了。此事件后银监会加大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各个企业也吸取了教训。各企业集团一定程度上设立了一些管理制度:

设立管理制度遵循的原则。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应与企业集团战略目标、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偏好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系统化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岗位、所有操作环节、所有业务和所有部门。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利益最大化原则。风险管理刚性弹性机制要相结合。

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应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应辐射到集团管理的各个方面。

培养全体成员较强的风险意识,形成一种风险的企业文化。

四、地方金融解决措施

(一)合理规定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责

中央金融首先发挥好整体的带动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应适当的下放权力,降低对地方金融的过度监管。对地方简政放权可以增加地方金融管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二)对地方金融办的职能要进行统一规范,适当采用企业监管的相关原则

如今,我国地方的金融办的职责并不明确,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就需要打破部门壁垒,统一协调。同时,金融办需要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队伍建设,吸引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提升金融人员的素质,提升风险意识,形成一种风险的企业文化。使得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提供更专业化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过程进行完善

首先可以建立完善的准金融监督制度,完善监管流程,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平台系统。其次,设立高层级的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目前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还没有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法律。这容易出现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为了规避风险,需要国家对准金融机构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

参考文献:

[1]谢瑞芬.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探讨[J].河北金融,2012年12期

[2]宋瑞敏,黄婷.国外金融预警制度对构建我国地方金融预警系统的启示[J].社会科学家,2009年06期

后金融危机时代论文篇2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思考

摘要:通过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原因的思考,查找和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 问题 建设

分析美国金额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金融稳定是市场稳定的基础,而金融监管是金融系统稳定最主要的保障,一旦金融监管系统出现问题,必将引起金融系统的动荡,从而引起市场的动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敲响了警钟,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从而避免我国出现严重的经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缺乏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

尽管我国早就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进行分业监管,但是,这种监管系统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其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这样,就出现了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的现象,从而导致监管系统混乱,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盲区。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于同一类金融现象往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从而导致对该金融现象执行的部门无所适从。如果一个金融结构所申请的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那么在申请的过程中就会遇到不同的监管方式,这样就出现了同样的业务需要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管理,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本是不可能的。对于个别业务,在监管过程中还会出现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在交叉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等现象,这样就会产生监管失察,出现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严重阻碍着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银行无法开展证券方面的业务,这样就使得一些能够转移风险或者能够进行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具无法进入市场,从而对证券机构业务的开展产生很大的阻碍,进而引起证券市场的强烈震荡。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监管机构为了尽最大可能地减轻监管压力,常常采取抵制金融新产品的办法来减少对被监管机构风险及经营的监管,这样就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在新出现的金融现象面前裹足不前。

我国的金融管理实施的是业务审批制,如果需要审批的业务涉及到几个不同的监管部门,这是就需要几个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协调成功,势必会增大监管时滞以及协调成本,这样也会阻碍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多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完全涵盖全部金融业务,特别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的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虚拟金融现象不断出现,这就向传统有形金融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法律体系发起了挑战。此外,对于某些金融现象,我国尽管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实施细则上不够具体也会导致金融监管无力。

(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素质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大多年龄相对偏大,无力从学历上讲,还是从能力上讲,都不具备相关资质。他们对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现代金融业务相对陌生;有的金融管理人员对某一项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综合业务相对陌生。在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中,还存在缺乏综合型管理人才的现象,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既懂国际金融惯例、国内金融业务,又懂法律法规的现代化管理人才非常稀少。

二、大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建设

(一)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各类监管机构之间一定要认真沟通,建立高效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意识,要对他们进行金融风险意识教育,改变他们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其次要促使兼容监管机制的规范化,并使用法律手段保证其实施。再次,要加大对国际金融现象的研究力度,逐渐完成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的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进行,才能使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应对来自于国际方面的金融问题。

(二)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为此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努力研究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业务上的互相渗透以及交叉经营现象,从而制定出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相关策略。在改革过程中,监管部门还要正确处理好金融机构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决不能为了创新而放弃监管,也不能为了监管而限制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良性发展方向,才能激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保证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

(三)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金融体系无序运行,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的主要因素,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大力加强金融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的相关法律建设,大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建设,努力完善相关法律的细则等。除了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外,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法律轨道内正常运行。

(四)大力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建设

首先必须加大金融监管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以及绩效工资制。其次要加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组织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并严肃学习制度。再次,可以通过考试等多种手段选拔各类实用人才。

对于我国来讲,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是保证我国发展各项事业的基础,只有在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稳步发展,才能在全球经济的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郭世坤,蒋青海,李丹红.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深刻警示.中国建设银行课题组.2009.03

[2]黄丽珠.金融危机助推新资本协议改进和发展.金融时报.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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