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5 20:43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探讨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探讨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论文篇一

《试论农村青少年普法现状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9亿农民,农村青少年是未来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加强农村的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湖北省石首市农村为例,对该热点问题进行相关政策及现状分析,并结合农村实际及留守儿童特殊群体,最后试寻找相关对策,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青少年 普法 法制教育体系

作者简介:李怡星、闵思聪、杜志,武汉东湖学院政法学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青少年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讨论对象“农村青少年”,界定为户籍在农村的18岁以下在校未成年人。从社会进程来看,农民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在海南省委一份提案数据中,2003年,农民犯罪案件占海南省立案总数的85%以上。农民犯罪人员90%以上没学过法,也不懂法。据笔者调查,石首市农村义务教育在校中小学生44500人,占到全市义务教育在校中小学生总数的35%。这一庞大群体的法制教育问题正日益需要人们更多的关注。

一、农村青少年普法的政策分析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地方性文件也做出相关指示,如《大冶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出青少年与农民等成普法重点对象。2012年6月,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更是提出:“两亿大中小学在校生将成‘六五’普法重中之重。”

从以上政策、制度的提出中不难看出,青少年的普法问题、农村的普法问题已经引起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青少年作为其中的重要群体,在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方面的工作更是不可忽视。

二、农村青少年普法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青少年普法现状的特点

1.普法重视程度不够。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工作,需要强调政府责任、学校作用、鼓励社区和家庭的参与,以共同建立好农村青少年教育管理体系。然而,民众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就存在偏差。根据笔者的问卷调查统计,在遇到纠纷或事件时,问卷显示100人中76%选择了自己私下解决。

综合来看,不论是领导干部、学校,还是部分学生家长,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片面认识,不能从社会长治久安的角度认识农村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阶段的紧迫性。第一,从家庭的影响来说,很多家长就认为“普法是政府搞的宣传活动”,与自身的生活关联不大。大多数农民更为关心的是脱贫致富等与生存、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作为次要需要的法律根本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法律教育仅限于“不能杀人放火”等普遍观念或是“杀人偿命”等陈旧观念上。如此造成农村青少年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水平普遍较低,甚至存在片面的、错误的认识。第二,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一些学校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知识教育,忽视法制教育的现象。各专业学科成绩成为升学的主要指标,有计划、有组织的法制教育则显得少之又少。第三,从社会的视角来看,“人治”思想更影响着人们处理纠纷的态度。在发生纠纷、案件时,很多民众不是及时报案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而是把化解矛盾纠纷的希望寄托在有身份、有背景的人身上。另外,社会上的某些不安定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部分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解决一定程度上使民众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

2.相关政策、经费投入缺失。一方面,政策上存在不配套的问题。“六五”普法把青少年作为普法重点对象之一,但对相关部门缺少更具约束性文件,未将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部分部门更是采取可有可无或是走形式的态度。在笔者访问中,9成以上接受采访教师均表明法制教育在教授的内容上没有涵盖,只有思想品德课程会涉及几个课时的法律常识,但在考核上并不受重视。而据问卷调查显示,62%的学生调查对象获取明确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来源于学校、课堂。另一方面,经费投入上得不到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一般是在宣传期间有部分投入,对于购买法制宣传资料、建立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制课教师培训等方面尚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普法工作的开展。以石首市为例,近年来财政预算教育经费达1.6亿元,其中,学生公用经费3400万元,免教科书费389万,教师工资费7420万,教师保险1060万,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800万元,学校建设发展项目经费1500万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280万元,其它教育经费1051万元。在法制教育上的专项投入则明显较少。

3.普法手段形式不足、内容尚需斟酌完善。现阶段,除专门的普法活动日外,我国农村青少年的普法工作仍以课堂为主,因为农务工作时间的具有不确定性,统一时间的普法工作一般难以集中进行。但农村青少年的普法能否取得好的效果,决定于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影响。故在形式上,学校需考虑农村青少年更易感兴趣、更易接受的教学形式。但不能单一依靠学校教育,在学校做好引导的同时,家庭社会也应作出相关努力。相关政府部门发挥好这三者的作用会更好的实现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普法的内容上,由于农村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农民关心的法律存在差异,农村不同的主体也有不同的法律需求。由于普法内容不能很好的着眼于与当地农民密切相关的话题,多数农民认为学无所用,将自己置身于普法之外。

(二)关于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

随着大量农民工流入城市,不少农民工子女变成了“留守儿童”,长期在农村与祖辈生活在一起。据笔者调查,湖北省石首市在校农村青少年中,留守青少年约占25%(另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超过60%)。由于隔代教育,留守儿童一般不能与家长及时的进行沟通,情感宣泄途径有限,由此易产生心理问题。在笔者的调研活动中发现,留守儿童对事物的认知、表现上与一般儿童表现并无太大不同,一名留守儿童这样说道“开始时很想父母,后来慢慢习惯就没什么了”。故在对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的问题上,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融入更多的关爱与保护。同时,学校、社会各界不宜将留守儿童过于区分,否则孩子感受到区别化,心理产生自卑感,如此极易造成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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