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教师资格证要带什么_考教师资格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6-17 15:47

考教师资格证是现在的一个热潮,考教师资格证的我们需要带上什么东西去考场呢?考教师资格证又有什么注意事项?考教师资格证要带什么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考教师资格证要带什么_考教师资格证注意事项

教师资格证考试:需要带哪些证件

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参加考试,缺一不可,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参加本次考试的18个省份中,仅上海幼儿园实行机考、中小学实行纸笔考试,其余17个省份所有科目均为纸笔考试。

参加本次考试的地区有:山东、浙江、上海、海南、广西、安徽、吉林、宁夏、四川、重庆、江西、贵州、河北、湖北、福建、北京、甘肃、辽宁。

考试所需证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参加考试,缺一不可,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注意:

1、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

2、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再重返考场。

3、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教师资格证考试应注意的事项

1.拿到准考证的要先查一下自己的考点在哪查好路线,如果有时间可以先去看一下考场在哪,这样就能在考试当天为自己省点时间不至于太着急了。

2.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3. 纸笔考试请带黑色签字笔和2B铅笔。

4. 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按监考老师指令顺序入场。入场后至考试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

5.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入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6. 迟于开考时间15分钟者不得入场。

7. 参加纸笔科目的考生,请在该科目答题卡上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卡黑色矩形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

8. 考生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作弊处理。

9.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遇到问题可举手。

10. 因考点车位有限,考试当日将无法满足考生停车位需求,为避免因无法停车延误考试,请考生选乘公共交通到达考点。

其它有关事项

(一)准考证打印。报名成功后,请考生于考试前一周(10月31日至11月5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交验准考证、身份证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方可进场参加考试。

(二)成绩查询。 12月13日,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笔试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招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须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复核科目、网上查询到的成绩、联系电话。省辖市招办每天向省招办汇总上报数据,省招办在接到考试中心复核结果后将反馈省辖市招办,市招办将以电话或短信通知考生。

(三)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四)合格证明。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没有书面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考试合格证明领取时间及地点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发布,请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明,逾期不领,责任自负。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重要说明

(一)请考生在报考前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相关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后再履行报名程序。如因弄虚作假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一切后果由考生承担。

(二)考生须本人亲自进行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的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网上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将不能更改。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及他人代替考生报名,如有违反造成信息错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所有考生(含以前参加过国家统考笔试的考生)报名时需要重新进行注册,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笔试成绩。

(四)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功能重新获得密码,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五)有关面试、教师资格认定与注册等事宜请咨询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

特别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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