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22 13:55

导语:从刑法对赌博罪的打击范围来看,也是针对赌头和赌棍而来的,并不能随意将一些服务人员列入赌博罪的犯罪主体行列,随意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刑罚的滥用。那么,关于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

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聚众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扩展】:

赌博罪的司法解释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 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案例分析】:

公安部同时向社会公布赌博犯罪五大典型案件

近年来,赌博犯罪活动呈多发态势,有的甚至引发重大刑事案件,严重干扰社会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适用法条做出规定,遏制赌博犯罪高发势头。

公安部同时向社会公布了广东广州破获的贝思特集团制售赌博机并开设赌场案、浙江台州破获的冯某某制售赌博机并开设赌场案、江苏扬州破获的周某某研发销售赌博机并开设赌场案、湖北宜昌破获的李某某多点开设赌场案及广东揭阳破获的罗某某多点开设赌场案等近年来破获的五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五大案例都具有涉案地广泛、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其中,广东广州贝思特集团一案犯罪网络涉及18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共铲除生产、销售赌博机的“黑工厂”16个、赌厅115个,抓获经营者、管理者、技术员等800余人,现场收缴赌资达2000余万元;浙江台州冯某某一案涉及25个省区市的279个赌厅窝点,全案共有363人落网,390台赌博机被收缴,660余万元资金被冻结。

生产销售一条龙、赌场经营连锁化也是这些典型案例的共同特征。在江苏扬州周某某一案中,警方查明,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案发,周某某等人投资经营的广州昌合盛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蓝雨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大肆研发、生产赌博游戏软件、赌博游戏机主板,并建立起一个遍布江苏、广西、福建等29个省区市的销售网络,其生产研发的“捕鱼”系列赌博机占据广东省98%以上、全国70%以上的市场,非法所得逾4亿元。而在湖北宜昌李某某案和广东揭阳罗某某案中,犯罪分子以小餐馆、小发廊、小商店、麻将馆为依托,在多地多点设置赌博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呈金字塔式分级管理,组织架构极为严密。

据悉,这五大案例中,广东广州贝思特集团案、浙江台州冯某某案、湖北宜昌李某某案已走完司法程序,主要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江苏扬州周某某案和广东揭阳罗某某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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