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十八大以来两大经济理论创新的独特价值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是围绕着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展开的。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对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重大突破。
尽管经过20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不仅生产要素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即使是产品市场也由于政府的行政垄断而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竞争,以至于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不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鉴于此,中共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中共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共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共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正是在上述有关市场和政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这一改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反映了新一届党中央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产生了一个质的飞跃。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大突破和创新。
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凡是依靠市场机制能够带来较高效率和效益,并且不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都要交给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不要干预。各个市场主体在遵从市场规则范围内,根据市场价格信号,通过技术进步、管理、创新,来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优胜劣汰。
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
由于土地是最基本的资源之一,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同样要起决定性作用。我们相信,在市场化改革精神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而包括土地在内的要素市场的建立将加快步伐,一场深刻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将接踵而来。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完全排除而是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其中包括:一,搞好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稳定运行,防止大起大落;二,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政府主要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即使对国有企业也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三,做好公共服务,这方面现在做得很不到位,需要加快补上去;四,加强社会管理,搞好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
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转向调控型政府;从发展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人治政府转向法治政府。那么,如何在土地资源配置中“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呢?土地资源是否有更特殊的属性以至于要求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要发挥不同于其他资源配置特殊作用呢?
相对于其他资源,土地资源配置的外部性可能更加明显,对土地的公益性需求范围可能更宽,因此政府在校正土地市场失灵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大,这集中表现在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上。比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就先后制定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城镇化规划”。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了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严格控制农地转用,等等。
但是,正如政府介入一般的资源配置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也仅仅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土地市场配置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加以限制,对正的外部性给予补偿,而绝不是或不应该从根本上取代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以国家粮食安全为例,改革开放前,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粮食产量常年徘徊不前,农副产品的供应长期处于短缺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粮食产量很快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近十年又实现了“十连增”,这无疑是市场在粮食生产以及相应的农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结果。
不仅如此,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与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也必须建立在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土地市场的规律,依据由土地市场形成的反映土地资源稀缺性及其机会成本的土地价格。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间,非公经济始终被当作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受到限制乃至被取缔。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经济在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被绝对禁止,逐步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最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得到了宪法的保护。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让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
然而,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融资难、进入难、税负重、产权保护不力的环境,从根本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意识形态的束缚。特别是作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混合而成的股份制,在我国近半个世纪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股份制企业连同其他任何非公有制企业一律都被取缔。改革开放初期,股份制也一度被当作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而受到排斥。即使在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已经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加以肯定,有关股份制的性质仍然存在着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的争论。主张大力发展股份制的学者认为股份制是公有制,反对者则认为股份制是私有制,双方的观点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只强调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对立,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的统一。
实际上,如果以产权是否可分以及财产收益是否可以量化到个人作为区分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标准,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它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把公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不仅标志着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完成了对非公有制以及股份制的否定之否定,而且意味着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长期以来围绕股份制“姓资姓社”的争论似乎也该终止了。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不仅将为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为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开辟有效的途径;而且为中国如何适应“新常态”,如何在“新常态”下推进“四个全面”提供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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