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是新税种吗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房屋租赁税,甚至以为这是一个新税种;还有很多房屋出租人,从来没缴纳过房屋租赁税。这其实并不奇怪,房屋租赁税虽不是一个新税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面临很多征管难题,以致不少出租人从没缴纳过此税。
征收房屋租赁税的法规依据,是2005年国务院颁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200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此举意在降低房屋租赁税税率,给出租人减负,同时也是给租房人减负。
在房屋租赁税的执行层面,各地情况迥然:各地开征房屋租赁税的时间不同,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早已开始征收,哈尔滨市2010年6月1日才开始征收,西安市财政局则于去年9月表示“将做好私房出租税收的前期调研,力争尽快试点征收”。各地实行的税率或起征点也不同,比如,深圳市和哈尔滨市将个人住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由1000元提高至5000元,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免收营业税;即使实行了房屋租赁税的城市,也并不意味着每个出租人都缴了税,因为居民房屋是否出租以及租金是多少,税务部门很难一一核实。
基于上述情况,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房屋租赁税的现状——“鸡肋”。由此,有两种选择:要么加强房屋租赁税的征管,做到应收尽收;要么取消房屋租赁税,或者提高起征点。
我认为应该选择后者。
首先,当前房价畸高,很多人只能租房居住,政府也号召大家不要一窝蜂买房。向出租人征收房屋租赁税,这笔费用终会摊入房租,转嫁给租房人。近年来,不少城市的房租上涨较快,一些租房者难以承受,给房租减负正当其时。
其次,房地产领域税费名目繁多,人们一再呼吁予以清理和规范,不妨从取消房屋租赁税或提高起征点开始。
第三,房屋租赁税征收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现实难题,税收成本高昂,难以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城市缴有的城市不缴,有人缴有人不缴,不仅损害了税收的严肃性,也造成了税收不公。
当然,少数租房人也是较高收入者。向“大房子”出租人征收房屋租赁税,等于间接向高收入租房人征税,就需要提高房屋租赁税的起征点,比如将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出租房才需缴税。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房屋租赁税误伤中低收入租房人,也可缩小征缴范围,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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