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机理及其预防策略论文

发布时间:2016-12-01 21:14

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流动性强、背井离乡、居无定所,社会对其控制有一定的难度,这就导致犯罪现象的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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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机理及其预防策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劳动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导致社会的流动程度加强,大量剩余的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涌向经济发达地区。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有利于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由于社会管理的不完善,加之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较强,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却日趋严重,给社会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机理,进而为防控此类犯罪提出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的形成机理

流动人口犯罪在近些来一直呈高发态势,其产生的背景是:人口的流动基本上都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因此流动呈现出混乱无序的状态,社会难以对流动人口进行强有力地管制,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犯罪行为就更加难以避免了。诱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下文将详细阐述。

(一)社会因素

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流动性强、背井离乡、居无定所,社会对其控制有一定的难度,这就导致犯罪现象的频繁发生。目前,社会管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基础管理不完善。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主要依赖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在警力配置上是按照常住人口来分配的,并没有考虑到流动人口这一因素,再加上警力不足的问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大多流于形式,一年来通常就进行两三次的突击工作,以此达到清理整顿的目的。这显然不能掌握有关流动人口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他们流窜作案提供了缓冲条件。其次,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到位。流动人口虽然事实上已是城市里的常住人口,但由于城市户籍制度的身份限制,他们不能取得当地户籍,这就要求流动人口的现居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区域合作,落实好身份信息。

但长期以来,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彼此工作脱节,没有建立一套完备的个人信息档案制度,对外来人口的真实信息难以达到完全掌握的程度,为犯罪提供了“温床”。流动人口作案后,因其在当地信息的模糊性,致使案件取证难,侦破难,最后不了了之,姑息了犯罪行为。最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由于没有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在身份和待遇上与城市居民存在差距,他们的择业范围狭窄,工资待遇低,福利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也因户籍的不同而与城市居民存在差别,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的福利保障上,如就业政策、失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等方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甚至受到歧视和排挤。现实中,流动人口多从事劳动工作,一旦失业,便失去了经济来源,生存条件受到极大挑战。这些都在他们的心理上留下了阴影,一些人往往把无奈和怨气化为心理抵制,盲目的发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二)经济因素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经济上的不平等是诱发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因素。流动人口涌向城市是为了谋求一份收入较好的工作,以改善自己现有的生存状况,但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又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许多人找不到工资高的工作,只能从事城市人不愿做的底层的脏、累、重的体力劳动,如环卫工人、建筑工人,其劳动所得也只是能够解决温饱问题。同时,还有一部分人因找不到稳定工作而处于失业、半失业的状态。但城市居民的工作却相对稳定,薪酬较高。面对这种经济上的差异性,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产生了消极情绪,企图通过不正当的途径甚至犯罪来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其次,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竞争的加大,使得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成为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1]城市的繁荣发展,财富的高度集中,与流动人口的现状形成强烈的对比,心理上的落差,使他们把谦卑平和的心态抛在脑后,不再用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疯狂地追求物质上的满足。

(三)文化因素

文化背景的冲突及自身文化水平的不足,使流动人口很难完全适应城市文化,并融入城市生活。一方面,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长期以来形成了朴素简单的文化价值观,当他们进入城市后,会与城市多样化的文化价值观产生强烈冲突。他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城市文化的冲击,因而会处于矛盾和困惑的状态,在判断是非曲直和美丑善恶时思想错位,导致越位走偏,再加上语言、行为、生活习惯等各个方面都与城市居民相差较大,心理上容易产生自卑感,精神文化生活也极度空虚,在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时,容易失去理智,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由于阶层文化的冲突,许多城市居民在享受流动人口涌入带来的各种生活便利的同时,内心却对这些外来人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这使他们产生一定的挫败感,又由于与城市居民生活条件的反差,价值观发生扭曲变位,为寻求城市归属感,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

(四)个体因素

心理失衡和法制观念淡薄是流动人口犯罪个体因素的主要表现。犯罪学家菲利指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是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2]梦想和现实的差距是心理失衡的原因之一。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大多是抱着到城市淘金的目的来的,由于受教育程度等自身素质的原因和经济转型的影响,他们找到的工作往往不尽人意,不仅条件差、工资低,而且还出现老板拖欠薪酬的现象。面对城市居民丰富的物质生活和城市里的种种诱惑,驱使一部分人用非法手段去实现自己的财富愿望,从轻微的违法行为上升到严重的犯罪行为。城乡居民社会待遇不平等是心理失衡的又一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处于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状态,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救济,在社保等方面不如城市居民,感到不公平,不被认同,产生了“仇富”、“仇官”的不健康心理。长期远居他乡,顾及社会舆论的心理负担又较小,一旦与人产生矛盾,很容易引发犯罪。此外,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淡薄,甚至少数人根本不懂法,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将要造成的严重性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甚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暴力行为去“自救”,伤人害己。

二、犯罪的预防政策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

立法上,不妨在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增设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外出务工时,必须向当地的基层组织报告,由基层组织核实身份信息,在确认无误后开具外出证明,加盖公章,并进行备案,为降低劳务输出的风险做好前期工作。在流动人口流入某地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持外出证明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信息登记,办理居留证,以确保对外来人口的属地管理。二是规定出租屋主有将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汇报的义务。流动人口来到他乡,出租屋是其生活场所,督促屋主严格遵守和执行对住宿人员的登记报告制度,能够有效掌握流动人口的状况,实现信息之间的对接联系。若屋主不积极履行此项,给予警告甚至罚款,以起到惩戒作用。三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雇佣无居留证、工作证或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否则对单位负责人施以行政处罚。

实践中,首先,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主管部门之间要相互联系,利用互联网技术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共享,以便于对流动人口的查询。其次,公安机关要扩充警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对无正当职业的人员、有前科的人员重点监查。再次,整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人民群众的力量一起监督管理流动人口,对于可疑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预防,保障社会的安定。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并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我国实行二元的户籍制度,即农村城市两类户口,使得城乡居民在待遇上有所不同。不妨打破这种传统的做法,参照国际经济法中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建立流动的、平等的户籍制度,即只要外来人口在当地有稳定的收入,就有资格办理暂住证或常住证,和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平等的权利,待遇和保障。这能排除城市居民的排外,歧视思想,使流动人口感受到认同感和归属感,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流动人口是社会保障机制中的缺失者,完善社会保障措施要求城市做好就业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各项工作,如成立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帮流动人口找到工作,免费对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再上岗的可能性,同时推行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等切实保障他们利益的措施、开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的问题。[3]只有强化了上述种种保障,才能消除流动人口与这个城市的隔阂感,使他们融入城市生活,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在经济方面,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缩小城乡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但城乡间的贫富差距却越来越大,许多农民为摆脱贫困的生活,开始向城市涌动。因此,要从根本上控制流动人口,就必须使农村富起来,加快农村的经济建设。一是改革农村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的负担;二是大力扶持小城镇的建设,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和城镇的第三产业,不仅创造财富,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或就地解决农村剩余的劳动力。降低人口的大规模流动,犯罪现象也自然减少。

(四)全面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

流动人口综合素质的低下是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素质强化。首先,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各地要积极施行有关流动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通过建立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方式,帮助他们获得应有的劳动技能,从而降低与城市居民在工资上的巨大差距。其次,加强文化教育。文化素质的高低,影响道德水准和心理承受能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基础知识教育、科学知识教育,会使他们的道德素养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增强,从而用自己内心的标准去判断是非曲直,坚定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最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流动人口大都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在他们居住的社区、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开展普法活动,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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