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承诺书6篇

发布时间:2016-11-10 14:14

我国中低收入家庭占城镇居民家庭总数的70%以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重要条件。为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需要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性住房融资体系。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仅供参考。

保障性住房承诺书一:

申请人自愿购买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阅知会昌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实施方案,保证填写和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等情况的,同意取消本次申购资格,自愿退出选购的保障性住房,并接受相应处理,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二、本人保证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只用于自住,决不用于投资或投机,保证不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其他抵押权;不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用途;如有闲置、私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将自愿退房并接受相应处理,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三、本人保证购买的保障性住房,5年(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年)不再购买其他住房。因特殊原因,取得其他住房或确需转让的,同意政府按原价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回购,同时按公租房租金价格4.4元/ m﹒月补交已入住期间的租金。

四、本人保证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后,补交成本价与综合价的差价,按规定缴交税收后办理完全产权,若超过五年补交差价,同意差价部分按月利率4‰加收。

五、本人保证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自愿将租住的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内退出,停止原享受

的住房保障待遇,如有违反自愿相关处理。

六、本人保证在购买保障性住房5年内,若有与原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将主动向房管部门作出说明,并自觉接受资产核查、公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理并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七、本人保证在配售取得房号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购房款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未按期交清购房款,愿接受政府没收定金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等处罚措施。

八、本人保证入住该保障性住房后,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并如实说明情况。

本人购买保障性住房中,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自愿接受相应处理和处罚,并同意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保障性住房承诺书二: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租赁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现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障房申报承诺

(一)已熟读并了解《宁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金涵小区二期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公开分配工作的通知》各项政策规定,同意依据通知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依照规定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三)所填写表格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提供材料与核查情况不一致,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印章)等行为,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自愿退出核准的保障性住房且5年内不得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被依法追究责任,自愿接受相应惩处。

二、保障性住房轮候承诺

(一)同意接受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轮侯期间及时反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变化情况。

(二)同意若出现:(1)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2)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3)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4)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5)因自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等情形的,已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五年内不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三)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前,将租住的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等优惠政策住房退出,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三、保障性住房使用承诺

(一)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进行豪华装修,保证装修造价不超过5万元,对于因谎报信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经批准退出的,装修补偿最高不超高3万元,装修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房在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

(二)购买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在6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住 ,承租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1个月内办理入住登

记手续并入住,逾期办理交房手续也未及时入住,也未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延期入住,自愿退出该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只用于自住,不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空置,不违反规定私下转让,不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用途;如有闲置、私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将自愿退房并接受相应处理,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再购买其他住房。因特殊原因,取得其他住房或确需退房的,同意政府按原价加装修折旧回购,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后,需上市转让购买的,同意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向社会出售,同意政府优先回购。

(六)在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期间,若有与原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将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自觉接受收入资产核查、公示。如有违反规定,自愿接受相应处理并在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七)按核定的租金标准,按规定的时限缴纳租金,若逾期六个月未缴交租金,自愿退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八)入住该保障性住房后,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并如实说明情况。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并同意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保障性住房承诺书三:

供应单位质量管理承诺书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我单位 搅拌站(地址: )有幸成为贵办保障房工程混凝土供应单位,为确保保障房工程混凝土供应质量,我公司自愿向贵办做出以下承诺:

一、确保人员投入及制度管理到位

1.我单位资质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 级,本站点总负责人是 ,技术负责人是 ,现有技术管理人员 名,其中工程类 人,中级以上职称 人,本站技术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我单位承诺上述人员为本站点专职人员,没有兼职。

2.本站点已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制度包括:各级岗位责任制、原材料质量管理、生产线设备质量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混凝土出场质量管理、混凝土运输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等制度。

二、确保原材料质量

1.我单位承诺建立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站台账,如实记录原材料质量、数量,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工地质量要求,无条件接受贵办及委托单位的检查、监管及违约处理。我单位供应保障房工程混凝土所用的主

要原材料如下:

(1)水泥选用品牌为贵办品牌库内 的PⅡ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为42.5或以上,厂商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上。

(2)砂为 的河砂,细度满足规范要求。 (3)粉煤灰为 的Ⅰ级灰或Ⅱ级灰,活性65%以上,掺量不超过总胶凝材料用量的25%。

(4)如掺矿渣粉,选用S95级矿渣粉。日平均气温20℃及以上时,掺量不得超过总胶凝材料的20%;日平均气温低于20℃时,掺量不得超过总胶凝材料的15%;C15、C20、C25混凝土原则上不得掺矿渣粉。

(5)掺减水率14%以上高效减水剂,或掺减水率25%以上高性能减水剂;禁止使用混凝土增效剂等外加剂。

泵送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表

注:配制混凝土时应随高层建筑混凝土浇捣部位高度增加适当增加混凝土坍落度;如设计图纸明确的最少水泥用量高于此标准时,按设计图纸执行。

2.按批次提供原材料供应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3.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试检验,提交真实有效的检验报告和台账,禁止使用不合格材料。

三、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

1.确保本搅拌站所有检测员、试验员持证上岗,总人数不少于6人。

2.实验设备齐全良好,有法定部门检验的计量合格证书并保持有效期范围内。

3.实验按规定分区,实验室试验条件达标,标准养护室面积与生产能力匹配,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存放有序,试件标识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搅拌站内无空白试件,不向施工单位提供试件。

四、强化混凝土生产设备系统质量管理

1.本站点各生产线设备系统工作正常,检定(校准)周期符合规定,有法定部门检验合格证书。

2.为混凝土配料计量原始数据监管,自觉按要求接入市建委混凝土动态追踪系统,确保混凝土配料计量原始数据适时采集并同步上传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贵办。

五、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1.我单位承诺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混凝土,确保混凝土质量满足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为了保证结构实体强度通过检测验收合格,我单位保证按设计配合比生产的混凝土配制强度与标准值比至少有8Mpa的富余强度。

2.交付工地的混凝土产品强度的判定,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的标准养护试件,经业主同意和质监站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的结果为准。

3.混凝土生产前,按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配合比设计、实验,合格后签发配合比通知单,保证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投料生产混凝土。

4.混凝土生产时,严禁违规添加外加剂;出站前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并符合有关标准,做好检验记录。

5.搅拌站按规定制作的试件须经检测合格,以确保所有出站的混凝土强度符合使用标准,所有的记录必须真实有效。

6.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本站将派技术员到工地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和制作试块(包括植入芯片),监督标准养护条件混凝土试件臵入工地标准养护室(箱)内养护,并与监理、施工三方签名确认。坍落度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本站人员与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7.混凝土出场单禁止手写,必须电脑打印,并贴上条形码。 六、自觉接受监督及违规行为处罚

1. 我单位 搅拌站质量管理如违反以上承诺,贵办有权终止我单位所有搅拌站参与保障房工程混凝土供应的资格,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2. 我单位承诺将保障房项目混凝土供应作为首要任务优先保障,如因我单位供应混凝土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5天以上的,我单位承诺缴纳违约金5万元,同时贵办可随时更换混凝土供应单位。

3. 因我单位供应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5天及以内的,缴纳违约金5万元,逾期不交的,贵办可以委托施工单位从混凝土材料款中抵扣。

4. 因本单位供应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单位愿意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缴纳违约金30万元及以上;原因无法确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50%经济损失,缴纳违约金15万元;若原因无法确认且与施工单位协商不成的,则按上一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裁决或法院判决书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混凝土搅拌站技术管理人员名单

承诺单位:

(单位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保障性住房承诺书篇四:第二期租赁型保障房承诺书

XXX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本人已知晓我县租赁型保障房相关政策,愿意遵守我县租赁型保障房的相关规定,现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同时本人承诺已经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按照 的方式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并承诺按照此承诺执行,如有违反,愿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

时 间: 年 月 日

保障性住房承诺书篇五:申请保障性住房须知

1、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租赁廉租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3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12237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1020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5万元。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及30周岁以下的、有固定收入且连续缴交社会养老金满2周年的未婚申请人,可申请租赁公租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3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4449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3708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10万元。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购买经济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33373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2781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10万元。

4、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区(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3年5月31日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止2013年5月31日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购买限价房;离异单身申请人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3年5月31日应满2周年。

2)住房状况: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应在宁德市区无房产交易;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

3)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4449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少于或等于3708元)。

4)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20万元。

申请保障性住房材料

1、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2份);

2、诚信承诺书(2份);

3、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4、婚姻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申请人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丧偶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丧偶的相关证明;未婚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

5、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开具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所占股份证明(原件各1份);

6、无房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市区的,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市区的、且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原件1份);

7、涉税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由地税部门出具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的个人涉税证明(原件1份);

8、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2013年4月份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原件1份);

9、资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属自建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原件1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

10、申请优先对象应提供的其他证件:①残疾人、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特殊贡献奖励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②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出具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所有证明应在申请时限内开具有效;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对后盖章核对确认。

说明:1、未成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需提供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涉税证明、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

2、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

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及未婚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可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保障性住房承诺书篇六: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条件被分为3类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本市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人均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收入标准2倍以下。

另外符合上述条件而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年满18周岁的孤儿,也可以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申请流程

1.登记

申请家庭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料完整的,在现场留取扫描件后进行填表,经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和承诺书,申请人现场确认并签字。

2.审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材料转交市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资产和身份户籍认定。根据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年度公布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公示

收到民政、公安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进行公示。

4.保障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对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类录入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河北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以上是秦皇岛保障房申请条件、流程详述,在秦皇岛申请保障房,还需要给申请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各种证明,此次条件的调整明确了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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