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16-12-12 14:48

为了让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一个平安、愉快又有意义的假期,开办一次讲座。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法律知识讲座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法律知识讲座——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有:

1、暴力伤害――最常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呼和浩特市某中专学校一名16岁男生为了一个小小的误会,用刀捅死了自己15岁的同宿舍同学。本市一中初中学生迷恋上网游戏,被妈妈阻止;在网上招来另一未成年学生做杀手,在家中把亲生母亲残忍地杀死。

2006年10月下旬,在广东某中专学校举办的一场普通篮球赛上,因为发生碰撞竟导致百余学生集体群殴。据报道称,打人者臂缠红布统一着装,拿着削尖了的铁管和西瓜刀大打出手,激烈殴斗的场面惊心动魄,致使两名学生重伤。《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看如下报道题目:“只为‘解恨’,14岁少年残忍杀害12岁女孩”、“‘看黄片’少年中毒,起歹意奸杀母女”、“11名中学生成摩托大盗”,等等。真让人触目惊心!

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06年5月15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黄某即向黄某索要香烟,黄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黄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黄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黄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黄某腹部打去,当黄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黄某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2、“拗分”是近几年来在问题青少年群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在学生担心的“校园暴力”中,“拗分”排在了最前面的位置。

所谓“拗分”就是校外闲散青少年和校内高年级的同学直接向青少年索要财物,这种现象最常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或者假期里。电脑房、游戏机房也是“拗分”经常发生的地方。更让人担心的是,不少学生小的时候有被人“拗分”的经历,到了高年级自己就变成对师弟师妹“拗分”了。这就是从被害者变成害人者甚至犯罪分子了。

“拗分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是敲诈,甚至是抢劫。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很多都是结交了不良少年,参与“拗分”,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

3、盗劫――青少年犯罪又一常见形式

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是青少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常见行为。任其发展会成为习惯,甚至导致犯罪,很容易扩展并发展为其他类型的犯罪。

本市一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偷盗1万元,大学上不成,换来牢狱之灾。

本市一初中学生为了上网,从开始的小偷小摸发展到团伙盗窃,数目巨大。

本市一初中女生为了赶时髦,从家中偷钱,她的母亲报警,公安机关破案后,找到她,她竟然说自己拿的是家中的钱,没什么错误。

初中生中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本罪已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吸烟、饮酒的;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逃学、夜不归宿的;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等。

法律知识讲座

二、法律知识讲座——慎重交友,拒绝不良交往,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案例: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首先是交友要慎重,拒绝不良交往。不良的交往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不良交往往往是有劣迹、不轨行为或不良品行的青少年结合在一起进行不良的社会娱乐活动,他们逛街、下饭馆、抽烟喝酒、打牌跳舞、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等,同时社会上一些有前科、有劣迹的成年人利用青少年好奇心强、社会经验缺乏、辨别力、控制力薄弱等特点,以物质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传播犯罪思想,教唆作案手段,以使青少年误入歧途。有不少青少年正是由于不良交往,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学生吴某,初中毕业后在舞厅跳舞时认识了曾犯过盗窃罪的罗某后,一来二去,二人搞得火热,罗某便向吴大谈“盗经”,说作案时如何刺激,如何过瘾,最终吴某在罗的教唆下走上了盗窃犯罪道路。被判刑八年,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其次是尽量避免涉及成人娱乐场所,避开不良环境的影响。目前我市成人娱乐场所如歌舞厅、酒吧、迪吧、网吧比比皆是。由于涉足成人娱乐场所的人员成分复杂和流动性大,许多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寻衅滋事,青少年在这样的场所很容易受腐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一定要远离这些娱乐场所,交友一定要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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