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形动产的特点在于其物理上的可移动性、同类动产相互间的可替代性,且动产的同一性的鉴别比较困难。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希望能帮到你。
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
一、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应税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接受方在取得提供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提供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提供方尚未申报纳税,接受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在提供应税服务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四、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五、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或者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先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有形动产的内容
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
从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来看,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增值税的货物范围就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电力、热力和气体从广义上讲属于有形动产,为了消除人们观念上的误解,对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增值税有关货物的解释中又单独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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