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胶州市就业创业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更多优秀高校毕业来胶就业创业,胶州市陆续出台并完善了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综合职业能力培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下面小编带你了解山东胶州市就业创业政策。
山东胶州市就业政策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山东胶州市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投资创业。
3.用人单位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申领办法】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
3.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山东胶州市创业政策
一、创业补贴
【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补贴条件】
1.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下同)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3.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4.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1万元,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期限为2年,申领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实现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对《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照此前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办法】符合条件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和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补贴范围】2014年10月1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并在创办企业办理就业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经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符合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申领办法】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山东胶州市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山东胶州市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4.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5.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级复印件。
6.企业财务报表。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领办法】符合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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