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11 10:09

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论文范文一: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思考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3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2012

[3]程明.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高建新.和谐社会下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1

法学论文范文二: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

[摘要]目的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法以笔者所带的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微改革。结果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学习的热情和激情进一步得到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结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师只能浅尝辄止地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等内容,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2.1.1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喜好程度不同,这种喜好源于法律与其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所以对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讲解,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法律规范,除了对民法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和智力状况详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后,要求学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去分析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并自己去搜集相关的案例,结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讲解,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上,哪些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等。

2.2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2.1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只有经过充分准备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积极有效的发言,否则发言则是苍白无力的,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为了鼓励学生学会主动学习、积极参与、有效发言,笔者把这部分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发现这种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气氛活跃,大部分学生均做了认真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记录,尤其是对他们自己比较感兴趣和关注的法律问题,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问题、医疗纠纷等的讨论和发言,远远超出了笔者对他们的预期,收效甚好。

2.2.2师生角色真正互换提前1个月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者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要求学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制作PPT课件、板书、视频短片等,把自己讲解的对象假设为法盲,对法律一无所知,通过自己的讲解使他们对该案例的来龙去脉及其法律分析清楚把握。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进行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部分同学采取边讲解边板书的形式,讲解思路清晰,案例分析到位,超出了预期的效果。

2.2.3假期社会实践为了让医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所学专业和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的作用,也为了让学生更深刻地体会到现今社会中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紧张性和严重性,笔者专门以该课题为中心,要求学生假期对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闹事件及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简单的力所能及的调查,并以不少于2000字的调查报告形式上交假期作业,从学生上交的调查报告中看出80%以上的学生认真进行了调查或访问,20%左右的学生只是为了完成作业而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抄袭,但因为要求作业必须是手写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所以这20%左右的学生在抄袭的过程中也会有些许收益。而另外80%左右的学生则通过此次调查或访问,加深了对法律与医学生、医护人员、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认识,从而也激发了他们对获取法律知识的渴望。

3教育教学改革的结果

一方面,从课堂上学生的反应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上来看,此次进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收效颇丰,要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部就班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从学生假期调查作业的完成情况来看,80%以上的学生把自己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了具体的调查研究之中,而调查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案例案件又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医学生是医疗从业后备力量,是未来医务人员队伍的主力,这支队伍的自身健康即它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人文情怀是否经得起社会风雨的考验,事关医疗安全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大计,法学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但如果缺项是不可想象的。医学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其中的复杂和精细都迫切要求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起到促进医学进步的作用,也不失其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成果加以研究,因为医学的发展常与随之而来的道德、伦理、法律问题有无法摆脱的关系,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规范,也许医学也会走向它的反面[2]。探讨和研究怎样在不影响其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明晰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理合法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值得人们长期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2版,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58.

[2]程乐森,徐玉梅,宋茂银.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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