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3-03-25 14:12 阅读量:15721 日记本:《申请书》

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很简单,只要把如下几个内容说清楚就可以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贺文龙,男,汉族,现年31岁。

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

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405号。

申请人因申请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查处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联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服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特向贵部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贵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

.2、责令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甘肃联通违法违规行为;

3、确认128手机杂志据以向申请人收费的信息服务合同不成立,是无效合同;

4、确认甘肃联通代128手机杂志向申请人收费属乱收费,是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4年9月28日,甘肃联通1001客服热线打电话给申请人,推销128手机杂志,申请人表示工作忙,不需要。但128不知何故给申请人发送成人笑话和婚恋物语,申请人无可奈何。

10月1日,申请人到西北师大找同乡聚会共度国庆,几位女同乡因好奇翻看申请人手机中的短信息,竟在其中发现128手机杂志于2004年9月30日发给申请人的一条名为成人笑话的短信息,其内容极不健康,露骨地描写新婚之夜男女作爱时男的“嗷嗷”、女的“咩咩”的呻吟声,她们对申请人议论纷纷。申请人女朋友亦在其中,她非常生气,骂申请人“臭流氓”,提出和申请人分手,使申请人在国庆期间一直陷入痛苦、折磨中。此前,申请人是一名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执教已达十余年,在她们眼中有很好的个人形象,而该短信事件,使得申请人在社会上的形象大打折扣,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10月7日,128短信通知申请人其手机杂志免费期截止到10月8日,免费期后每项包月3元。 申请人当即给128发送两条短信,告知他申请人不需该项服务,甘肃联通在代收我0.20元信息费用后,128手机杂志仍不停发送含不健康内容的短信息骚扰申请人,并收取申请人的费用。

10月9日经申请人再次同其交涉后,128取消了其服务。2004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投诉,提出应制止联通违法行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其工作人员做了笔录,并让申请人将“短信证据”传真给他们(传真号0937-8788961),他们承诺将调查处理。随后甘肃联通电话通知申请人:一、给我赔礼道歉,但不登报;二、退还所收费用,并双倍返还;三、精神损害一分不赔,并拒绝出具书面通知。时至今日,甘肃联通未给申请人退还任何费用,遑论双倍返还,赔礼道歉也不见其踪影。相反,于2004年10月25日又强行代收128手机杂志包月费3元。于是,申请人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询问投诉处理结果,其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已将投诉材料转甘肃联通处理,他们不再处理此事。

针对此事,申请人认为:

一、128手机杂志信息服务合同不成立。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128手机杂志给申请人提供免费或收费信息服务,因申请人未承诺,更未进行确认,并予以了明确拒绝,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该服务合同不成立,其给申请人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包月费是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二、128手机杂志发送的短信息内容违法,必将导致服务合同无效,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短信内容违反民法第七条之规定,内容不健康,有黄色短信息,违背公序良俗,给申请人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也违反了我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十三条,并且明显和信息产业部提出加大通信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力度的要求格格不入。按其规定,“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违规一定严肃处理。”

中央文明委《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已出台,甘肃联通这种做法和两个意见的要求背道而驰,贻害无穷。

其作法广大人民群众也深受其害,意见很大。现在青少年拿手机的比比皆是,这种短信息将可能毒害他们的心灵,不利于全社会对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所做的努力。

三、甘肃联通代收费属搭车收费,乱收费,是违法行为。

申请人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128存在信息服务纠纷(其合同成立、有效与否先不提),这是申请人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服务、收费纠纷,和甘肃联通并无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甘肃联通凭什么把申请人交其的预存话费扣走代申请人给128手机杂志交包月费?他代收费事先通知申请人了吗?取得申请人的同意了吗?怎能人家让他代收谁的费就收谁的费,也不管交易是否存在、合法,钱的主人是否同意。如果这种代收费行为合法,那么黑社会代人讨债也合法了,这社会秩序不全乱套了?!甘肃联通未经申请人的同意、许可将申请人的钱拿去给他人交什么包月费,是非法侵犯申请人的私有财产权,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合法人身权,财产权,其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本来,甘肃联通作为一个给全省联通客户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应将其手机杂志办成一个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而不是一个传播不健康短信息的平台;作为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应是诚信经营的楷模,而不是利用霸王条款推销违背公序良俗的服务。其行为违法违规违纪,已起民愤,应当被制止,并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以及《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都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加大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从严处理”,但甘肃省通信管理局作为主管机关却行政不作为,对强制交易,乱收费并传播文化垃圾、不良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竟将投诉材料交由被投诉人自己处理!致使甘肃联通有恃无恐,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广大电信用户包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几乎达到明火抢劫的地步!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民怨沸腾,申请人特向贵部提起行政复议,请贵部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申请人:

2004年 11月 1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

地址:xxxxxxxxx 邮编: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做出的x公(城)决字[2010]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公(城)决字[2010]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行政处罚的实质是对申请人的打击报复

2010年2月5日下午3时,申请人到xxx农行城关营业所取款。因无处停车,见人行便道上也停有车辆,这里也没有禁停标志,当时也没有交警执勤,申请人便把车停在人行便道边上。大约五、六分钟申请人取款出来,坐在驾驶室起火要走,协警身穿警服跑过来,打开申请人的车门让申请人拿出行车证和驾驶证,并欲扣押。申请人要求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协警不但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还恼羞成怒强行进入车内抢走申请人的车钥匙,且不出具任何手续。情急之下,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协警归还车钥匙,协警当场拒绝。双方发生了争执。大约十分钟后,来了交警xxx,他要求申请人将车辆开到交警队院内后,非法扣留申请人车辆长达21天,并将车体损坏。为此,申请人于2010年4月16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2010年5月17日做出了对申请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实质,是对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之事的打击报复。xxx派出所某领导曾言:“公安局党委曾开会研究过,你(xxx)和公安发生争执了,被申请人违法也得拘留你几天。那怕错了赔偿你。”xxx交警大队指导员xxx曾说:“我们局长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不但要拘留你还要给你行政处分,到哪你也告不赢。否则,你永远就别在xxx开车。”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是在滥用职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协警执勤时,申请人因停车琐事将协警殴打。停车琐事是什么事?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查清。被申请人所谓 “琐事”就是协警作为无执法资格的交通协管员却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对申请人进行执法和检查,索要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强行入车拔掉申请人的车钥匙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要求正在从事违法行为的协警交出强行拿走的车钥匙,并没有殴打他,这一点有农业银行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及两名在场人员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一)单人询问违法

被申请人在调查此案时存在单人询问或没有执法资格的协警从事调查

询问的情况,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申请对2010年4月9日的询问笔录作笔迹鉴定。

(二)被申请人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拥有陈述和申辩的法定权利。2010年4月9日,被申请人主持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调解时,申请人多次提出自己有两名证人xxx、xxx能证明当时的情况,证明自己没有殴打协警,并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但被申请人说调解用不着证人,不去调查。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申请人再次要求办案民警xxx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民警xxx说“太迟了,不管用”。就这样被申请人非法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四、被申请人采纳有问题的证据违法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证据语焉不详

被申请人采纳的所谓证人证言是什么,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没有体现;证人证明了什么,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也看不到任何说明;但在xxx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F-01716252)明确写着申请人只是实施了“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说明申请人没有做出除此外的任何行为,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10年4月16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人为打击报复申请人寻找的假证,如果被申请人开始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违法,为何在协警报案102天后才做出处罚决定。

至于视频资料,哪一点或哪些点证明申请人违法了,被申请人没有说明。

总之,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不到任何的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证人证言的疑点

1、证人是主动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言,还是受到协警或被申请人指使、贿赂、恐吓、威胁后才提供的证言?2、证人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特别是证人与协警是否存在某种关系。3、证人是否认识申请人,是如何认识申请人并准确知道申请人姓名的?证人是何时何地如何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怎样的行为?由此可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无法得到保证。并且被申请人是在剥夺了申请人申辩权的前提下,采纳了这样的具有巨大缺陷的证言作为处罚的依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视频资料的疑点

首先,视频资料的来源是哪,如何收集到的?途径是否合法?其次,申请人也在农行监控上提取了视频资料,视频资料没有显示殴打现象发生,被申请人的视频资料是否与申请人提取的视频资料一致,被申请人对视频资料是否做了技术处理?所以,被申请人采纳的视频资料也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无论证人证言或视频资料都只能证明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的事实,而被申请人以盖帽子的方式将所谓查明的事实(混沌的事实)既归结于证人证言又归结于视频资料明显是自相矛盾,欲盖弥彰。用此种证据处罚申请人,只能证明被申请人自己违法。

五、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人作为申请人向xxx人民法院提鹦姓诉讼案的当事人的负责人在批准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回避。但是,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但没有回避,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lt;/P>

六、被申请人违反法定时限办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该案发生于2010年2月5日,应当及时立案。那么,既使申请人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经过漫长的三个月零十二天的艰苦调查,最终在没有鉴定期间又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期限的情况下,做出了对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这种处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应该被撤销。这更加说明了被申请人处罚的实质是申请人根本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2010年4月16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后,为打击报复申请人而实施的报复措施,或者是让申请人撤回起诉的威胁、胁迫行为。

申请人“违法”了,可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那被申请人自己违法了(超时限行政处罚),谁来惩处?被申请人自己为什么不对自己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这反映了被申请人藐视法律,高高在上,老子天下第一,只把法律当工具,选择性执法、打击报复的土匪习气和官僚主义作风。

这样的行政处罚如果不被撤销,公平正义何在?被申请人存在的价值何在?其存在的法律和道德基础何在?其安身立命的根本何在?

以上申请人所述事实由被申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F-01716252)、被申请人答辩状为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局提出行政复议,请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及书写方法

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xx)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抗税处 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 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 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xx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xx缴纳,税务所便于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x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 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付xx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支XX

20XX年X月X日

附: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评论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