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真的是为了孩子好吗?
“亲,晚上没事吧。没事的话,咱俩浪漫下呗,吃个烛光晚餐如何?”小A的邀请我从来都不会拒绝。跟她在一起,即使不说话,也会觉得很静谧,跟她聊天,更是一种内心的释放,她就是这样一个有魅力的人。
小A做得一手好菜,中西餐一般的菜品,她都能做得让我这个吃货流连忘返。今天她做了我俩都喜欢吃的黑胡椒牛排,大餐盘,刀叉,蜡烛,红酒,烤面包片,沙拉,钢琴曲。一瓶红酒见底之后,又从冰箱里拿出几听啤酒。两厅啤酒之后小A的眼神开始涣散,两颊通红,话逐渐多起来,比平日时里那个理性的不可理喻的哲学女感性了很多。
“亲,如果我问你,你最喜欢从父母那里听到什么话,或者最讨厌听什么话的话,你立刻会有答案吗?”
我一时语塞,因为我从来没想过这个问题。
小A沉默了片刻,接着自话起来:
“其实,我也不知道我最想从父母那里听到什么话,但我清楚的知道我最不想听到的话是什么,何止父母,包括周边的亲戚,他们总会说同一句话‘父母都是为了你们’”小A停顿了下,眼神定格在我的脸上,我静静的看着她,等她说下去。
“我的父亲,在他们60年代出生的人当中,恐怕算是高材生了,写的一手的好字好文章,一度为市里的日报写专栏,能言善辩且眉清目秀,皮肤白皙,俨然古代诗书里走出来的白面书生。
我的母亲,她爷爷曾是国民党的高官,在当地算是显赫贵族,后来因为政治原因,爷爷去世而家族败落,便随父母过上只为赚得衣食的艰苦生活。但是儿时家庭环境的影响让我母亲俱有着大家闺秀的优雅气质,黝黑发亮的长发,美丽的双眸,足以将旗袍之美展现至尽的身材,她曾是连县长儿子都追求的对象。
我的父亲母亲,在他人看来可谓是郎才女貌,天生一对。但他们并没有怀揣着祝福而结婚,因为母亲家里极力反对这桩婚事,以至于外公闹着要和母亲断绝亲子关系。母亲就是那么倔强,跟外公一模一样,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在一个夜晚骑着驴和父亲私奔了。在一面靠山用木板搭起来的临时住房,且临时搭的木板床,生活用品都是由街坊邻居接济的这样的婚房里开始他们的新婚生活。
他们婚后第二年我出生了,然后一切都变了,他们的幸福就像翻书一样的变了。
我的出生让他们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更紧张更拮据了,父亲便时常喝的醉醺醺的回来,每当他喝醉就会无故的大骂母亲,母亲会还手,终究不敌男子,时常挂彩,脸上身上的淤青常常是消了又起,常常是旧伤好了又添新伤。因为有我,她没有想过离婚,为了我。
母亲的隐忍劝说不仅没有改变暴戾的父亲,反而让他变本加厉,听母亲说他后来看到还在襁褓里的我也打,直到这时母亲说她才不与父亲对抗了,一味的只是挨打挨骂。周围人都要她离婚,趁年轻再嫁人,她不。因为有我,她不想离婚,为了我。
父亲的聪明才智让他备受领导赏识,慢慢的他当了工头,他手下的十几个所谓的兄弟常常聚集在不大的平房里吃,喝,玩。此时的母亲几乎没有离开过厨房,听她说那是她平均两天要蒸五层笼屉的馒头。把他们像伺候大爷一样的照顾着,父亲喝多了的时候,挨打挨骂更是家常便饭。母亲说她感觉受不了的时候就会跟外婆说,她自己有了离婚的念想,但外婆的一席话又让她继续这备受折磨的生活。那一席话是不能离,因为我,为了我。
三年后,妹妹出生了。多了一个孩子跟我一起这样生活,一起听父亲高声谩骂,一起听母亲无助的哭泣,一起因为父亲的呵斥浑身哆嗦,我有了伴,一起受苦的伴。记得父亲为了惩罚已经三岁还半夜尿裤子的妹妹,让我俩光着身子在雪地里站了三个小时,妈妈只能哭,我和妹妹只能在雪地里哆嗦。常常为了躲避父亲的鞭子,我和妹妹藏进床底下,直到父亲打累骂累了睡去,才敢出来。日子这样过,母亲也没有离婚,因为亲戚甚至邻居都劝她为了两个孩子,忍忍。她在经受了因脑震荡住院的苦难也没有想离婚,因为我们,为了我和妹妹。
呵呵,我母亲真的是。。。。。。父亲的父亲想要孙子,要父亲无论如何也要生个儿子,母亲原本是不生的,因为父亲说要是生了儿子,他会变好,会对我和妹妹好,会对她好,母亲相信了,后来果真有了弟弟。而父亲并没有兑现他的诺言,他仅仅是对弟弟好,对母亲和我俩依旧和从前一样,而我和妹妹更因为弟弟的蛮横接受了更多的惩罚。母亲依旧是父亲的出气筒,撒气包。又一次父亲又喝了酒,持着宰牛刀逼在母亲脖子上让她听话,她想要离婚了,弟弟给父亲,她带我和妹妹走,但是她的这个念头又没有持续很久,因为周围所有人都让她忍,不为我和妹妹,也为了弟弟。她又忍了,说是为了我们,为了我和妹妹还有弟弟。”
此时,小A的眼圈红了,噙满泪水,但她仰起头,努力的眨着眼睛,不让眼泪掉下来,她做到了。她笑了下,猛的灌了一口酒,说:
“亲,你知道我有多么讨厌听到别人对我说‘为了你母亲,要好好学习,她为了你们没少受苦’这类的话吗?你知道我有多么恨那些劝我母亲为了孩子忍受折磨的人吗?你知道我多恨那时没有帮助跑到警察局避难母亲的警察吗?他们的说辞都是一样的,哪个家庭不打架,哪个家庭没矛盾,为了孩子,忍忍吧,孩子大了,就好了,人老了,就好了。。。。。。”
小A终于忍不住,掩面哭起来,但没有声音,就像怕父亲听到努力憋着的哭泣着。我竟然不知道怎么安慰她,只感觉到心头像被针扎似得一下下的疼。那么热爱生活的小A,每天都嘻嘻哈哈的小A,乐观积极的小A,热衷参加妇女保护活动的小A背后有着这样苦难的成长经历。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小A常说一句话,人世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同身受,除非对方也亲身经历过,否则,没有资格说了解,尤其是苦难。 小A仍然那么努力的生活,每天给她的母亲打电话说些零零碎碎的小事,但她们心里都有一处不想回首,但永远存在的禁地。
后记:
听了朋友小A的讲述,我触动很大,原来身边就有因家庭暴力而备受折磨的人。他们的内心深处该是多么无助和悲伤。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国家终于就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只希望法律能切实的帮助正在经受折磨的妇女和孩子。
我查了一些统计资料,说长期家庭暴力的人不借助医疗干预的话,是不会认识和改善自己的,和这样的施暴者一起生活的人必须坚强起来,寻求法律保护和援助,否则,只会是助纣为虐。暴力家庭里受伤最深的莫过于孩子,心灵的伤需要长时间治愈,必要时要借助心理医生的疏导,请那些为了孩子而维持暴力婚姻的妈妈们,真正的为了孩子好的话,让自己强大起来吧,真正的为了孩子好的话,让TA远离暴力,还心灵一个安全之地。要知道,世界美不美是用心看的,只有TA心里有美和幸福的种子,TA才能把美和幸福传播出去。
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写下此篇文字,辞藻不美,但却是真实转述。只希望看到此文的您,您身边要是有家暴的存在,请不要规劝TA为了孩子去隐忍,请告诉T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生效了,让他们努力的就算不为了自己,也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自卫起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注:摘自《人民网》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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