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天平有倾向——评《外甥女来要钱》(《法律讲堂》)

发布时间:2015-09-17 15:52 阅读量:138 日记本:《个人日记》

这是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件。当事人金孝德(或称金大叔)的父亲(下称金大爷),解放初在南方农村老家成婚,有了女儿金玲玲。后只身来北京打工。结识北京姑娘李小翠并与之结婚(婚前与老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育一子金孝德。2006年,年近六旬的金玲玲来北京与年逾八旬的金大爷相认,金大爷给了她一笔钱(此后亦无来往)。不久李小翠病故,2010年金大爷去世,2012年金玲玲去世。2011年金大叔房屋拆迁,得到拆迁补偿款220万元。金玲玲女儿赵秀丽在母亲去世后,到北京找到舅舅金大叔。从金大叔口中套出220万元拆迁补偿款之事,并偷偷录音取证。2013年末,赵秀丽突然把金大叔告上法庭,诉求要分得22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一半(110万元)及其利息。法庭上金大叔情绪几乎失控。他对外甥女的做法很气愤,认为金大爷已与前妻离婚,金玲玲对父亲从未尽过孝道并已经去世等,不应继承遗产。

法官的判定。完全支持赵秀丽的诉求,并指责金大叔领拆迁补偿款时隐瞒有个同父异母姐姐的事实。仅出乎对情绪激动的金大叔“身心健康”方面的考虑,法官建议赵秀丽“适当降低诉求……以此来慰藉一下长辈们心理当中的不平衡”(也许属人性化办案,但肯定不是法律方面的考虑)。最后以赵秀丽获100万元拆迁补偿款调解结案。

主讲人的观点。同法官,并较详细地应用《继承法》来说明。对于金大叔认为金玲玲从未尽过孝道之事,主讲人认为“这并不是这起纠纷的关键”。讲了“关键”之后,主讲人也就把这不“关键”忽略不计了。

我的看法。1、用法律条文批驳金大叔,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也要看到,不要说像金大叔那样年纪的人,就是当今社会,即使共同生活的同胞兄弟姐妹,出嫁的女子也往往放弃这种遗产继承权,更不要说是其后代了。因此,不能苛求金大叔领房屋拆迁补偿款时想到应该有金玲玲的份额。应该对金大叔的情绪激动多一份理解,对金大叔的遭遇多一份同情。2、对于金大叔提出金玲玲“从未尽过孝道”之事,《继承法》第十三条“遗产分配”中明文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金大叔毫无疑问地应该比赵秀丽多分。特别对被赵秀丽搞偷录、突然提告以及还要计算利息等等行为要气疯的金大叔来说,法官和主讲人忽略这一条,确实不公。须知,不懂《继承法》的金大叔唯独这一条是于法有据的。3、无论是法官,还是主讲人,在这个遗产继承的案件中,居然没有搞清楚《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针对本案,李小翠去世后,这220万元的遗产中的一半(110万元)应为李小翠的遗产。按第一顺序继承,金大爷和金大叔各得55万元的份额(绝对不可能有金玲玲的份额)。这也就是说,金大爷的遗产并没有220万元,而只有165万元。这说明了赵秀丽的部分诉求是非法的,法庭有职责予以驳回。即使均分,赵秀丽也只能得82.5万元。如果考虑到尽扶养义务等因素,赵秀丽应得的份额远远低于80万元。

我们不妨对照一下金玲玲之对金大爷、金大叔之对李小翠的遗产继承问题。很显然,金大叔对这两者中的法律知识均等于零。主讲人也坦言,“在金大叔的头脑中,从没有想过,这(指遗产继承)与远在家乡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有什么关系”。但法官却认为是金大叔向拆迁公司“隐瞒”了金玲玲而批评了金大叔。后者更显得金大叔的无知,否则他肯定会向法庭提出这份遗产继承的主张的。按理说法官和主讲人应该不会不知道这一条。但如果说他们是明知,那法官在判案中为什么不驳回赵秀丽的非法诉求而为不懂法的金大叔主持正义呢?主讲人为什么不为此做出公正的评论呢?

《法律讲堂》栏目里的案例,应该来说是范例,彰显法官主持正义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展现主讲人透彻的案件分析、通俗易懂的普法宣讲和实事求是的客观评论。但本案却令人遗憾,似乎法律天平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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