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环境治理党政同责点赞!

发布时间:2015-08-18 18:15 阅读量:114 日记本:《个人日记》

新华网08月18日刊文《中组部:干部因环境损害免职 两年内不得升迁》,说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对此,笔者不禁要赞叹一声:好!赞的是中组部首提环境损害事件“党政同责”、终身追责。

现行《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这只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未涉及地方党委的责任,某种程度将地方党委“排除”在了法律责任之外。“这种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地方党委中的党委书记才是‘班长’,板子不能只打到地方政府的身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重大决策,地方党委有决定权。如果地方党委通过的规划,埋下了环境损害隐患并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理应对此负责。

所以,为环境治理党政同责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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