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幼儿园拉客
发布时间:2015-07-28 10:43 | 日记本:《新闻》

失足女在幼儿园旁挑逗路人拉客
2015年7月25日报道,广州江门,市民刘先生报料说,蓬江区棠下兴隆路,长期有卖淫女在那里做生意,对周边市民的生活起居造成严重影响。
刘先生说:“在中国银行旁边的一条小巷子里,那条巷子里基本都是妓女,有四十多岁的,有二十多岁的,也有十几岁的,反正有一个男的经过,他们就说一起来玩玩吧”
刘先生说:“影响太差了,有些学生或者小孩儿在这里经过,影响太不好了,希望能把她们清理掉。”如此肆无忌惮的卖淫,而且还在幼儿园旁,相关部门难道毫不知情?是知而不理,还是另有内情。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处理此事,给周边居民与小朋友一个清静的生活环境。
失足妇女
在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失足妇女也将成为卖淫女的特称。
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出自古语:“一失足成千古恨”。指因种种原因误入此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