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3人仍酣睡

发布时间:2015-07-24 15:33 | 日记本:《新闻》

女司机醉驾撞死三人仍酣睡 受伤流血浑然不觉

2014年6月的一天,广东肇庆一名女司机聚会聚会喝酒后驾车途经某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载有三名被害人的二轮摩托车。该事故造成了一名被害人当场死亡,另两名被害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女司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而事故发生时女司机在车内醉酒酣睡,受伤流血也浑然不觉;无奈,交警把她也送到医院救治。日前,肇庆高要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被告人女司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郭某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并于2014年随高要籍丈夫回到高要蛟塘镇某五金厂工作。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到蛟塘镇毗邻的佛山市高明区新圩某酒楼,与六七位工友、老乡聚会吃饭。席间,郭某豪爽热情,大家酣杯畅饮,也不知喝了几瓶白酒。

当晚10时许,酒席散去,被告人郭某与工友阿鹏同回高要蛟塘,由喝了酒的阿鹏驾驶郭某的小轿车回去,途中,阿鹏不胜酒力,就换由被告人郭某驾驶小轿车,由高明区新圩镇往蛟塘云路村方向行驶,途经高要市蛟塘镇良村某路段处时,被告人郭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碰撞前方由被害人马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郭某明、郭某源的某牌号二轮摩托车。

该事故造成了被害人郭某明当场死亡,被害人马某、郭某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郭某和工友阿鹏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对摩托车受伤人员送医抢救,而肇事小轿车上的两人却在车内醉酒酣睡,受伤流血也浑然不觉;无奈,交警把他俩也送到医院救治。

第二天,被告人郭某在医院醒来,才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面对交警人员的询问,被告人郭某一脸茫然地说:昨晚发生什么事我都不清楚,酒醉得完全没有记忆。

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6mg/100ml(醉驾标准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郭某醉酒后意识状态模糊,在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确定被告人郭某承担该宗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承担该宗事故的次要责任,阿鹏以及被害人郭某明、郭某源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金,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醉驾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

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02月26,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