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召回”要依法,岂能依人

发布时间:2015-01-19 13:19 阅读量:298 日记本:《个人日记》

2014年10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开始实施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情节严重者将遭辞退或解聘。实施两个多月来,全州1231名“懒官”被“召回”,处级干部59名。其中,165人被转岗或免职(12名处级干部被免职),67人待岗,9人被辞退或解聘,其余培训后回原岗位。(人民网)

“召回”管理办法是治理“为官不为”、“懒官”的一次探索,通过打破官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惯例,切实改变了官员工作作风,提升了行政效率。笔者认为,治理“懒政”、“惰政”敢于创新,打破常规固然值得推崇,但创新不能无底线,打破的常规不能是法规,干部“召回”要依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贵州省兴仁县是干部“召回”制度发源地,共梳理出12种情形,譬如“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工作被省、州、县‘一票否决’的”等都会被确定为“召回”对象,按“召回”办法予以处理。我们尚且不论干部违反“召回”管理办法谁来界定,怎么认定,单就地方县委制定的“召回”办法讨论,“召回”管理办法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必须坚持的重大策略,作为一级政府,理当率先垂范,争做依法办事表率,怎能有法不依,知法违法。

兴仁县“召回”管理办法共12条,其中包括像“工作不思进取、不谋干事,思想不纯、信念动摇的”等较为抽象,难以量化的标准。兴仁县在确定上述抽象标准采取的是末位“召回”制度,要求干部根据被测评结果予以处理。由于参与干部测评的是干部职工和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这就让干部职工和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决定了干部是否被“召回”。“召回”就是被处分,是对个人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必须是具备行政处分权利的机关,比如监察局。评价干部工作能力和工作实际必然需要群众的认可和测评,但决定公务员处分的权利还是要依法依归,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召回”管理办法初心是治理干部“懒”这个大问题,治理之心我们要予以认可,但党委、政府更应该依法办事,可不能随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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