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世救民之路6

发布时间:2014-03-31 16:34 阅读量:264 日记本:《个人日记》

第九次敢为天下先 把公安机关推上被告席 连创多个中国世界第一

一个多月后,于占起起诉某公安机关和某派出所所长案在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行政起诉状

原告:于占起。

被告:某公安机关和某派出所所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2、依法追究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执法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3、要求某公安机关赔偿一亿元人民币做为人民群众反腐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专项基金。

事实与理由: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腐败,是指利用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却干着祸国殃民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腐败乃万恶之首,亡党祸国殃民之毒,政治、经济、社会不稳定之源。腐败不除,党心不服,军心不服,民心不服,法心不服,国心不服。腐败分子已经自行脱离了党,脱离了国家,脱离了人民,腐败分子是党的罪人,国家的罪人,人民的罪人。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我做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法同腐败等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是宪法、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面对那些拿着党、国家、人民的俸禄却不为党为国为民服务反而公然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戴着“人民公仆”的帽子、披着“执法、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的外衣、唱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歌曲、却干着害党祸国殃民利己行为的腐败分子的打击、报复、陷害,不但吓不倒我,反而激起我无穷的勇气和无尽的力量,因为有正确的党,法制的国家,伟大的人民,还有无数为党为国为民服务捍卫党、宪法、法律尊严的真正公仆,是他们支持着我,我深深地热爱着他们,为他们,我愿奉献出自己的一切。

我坚信:腐败者必亡!反腐败者必胜!这是无法阻挡的正义的历史潮流!

全中国、全世界的人民联合起来,让腐败者在人民和历史的审判台接受人民和历史的庄严审判吧!

在此,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人民群众反腐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代表的名义:公开忠告腐败等违法犯罪分子,党不容易,国家不容易,人民更不容易,不要害党祸国殃民了,如果继续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在党纪国法得不到维护的非常状态下,为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将采取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合法方式对腐败分子格杀勿论!

我公开在理论上对“腐败”概念给予定义,公开《反腐败宣言》,公开呼吁人民群众勇敢地同腐败等违法犯罪做斗争,公开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反腐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监督法》,公开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法律条文,公开要求成立“中国人民惩治腐败联合会”,公开建议国家拨专款设立“中国人民反腐败专项基金”,公开点名举报“某单位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和公开举报起诉某公安机关的问题”,我的这些实际行动就是有力的证明!

今天,我把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推上被告席,向其质问,让其以被告的身份向神圣而庄严的法律自圆其说吧。

由于我为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依法公开进行反腐败活动,公开举报某单位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和公开举报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等干警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渎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执法犯法犯罪的腐败问题,理应受法律支持保护和奖励,这是众所周知、按照法律推定、依法证明的事实。而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一直怀恨在心,主观故意地对举报人采取立案、传讯、威胁、跟踪盯梢、监视居住、扣压身份证、扣压举报材料、搜查、搜集材料、行政处罚等非法手段,主观故意地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国家、省、市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做证,某公安机关传讯的所有笔录搜集的所有材料等都是其罪证,王明国、韩玉涛、祁永为、刘海忠、王国东等证人证言做证。)

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在我国,腐败严重存在;官史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腐败得以滋生和蔓延的温床;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前途命运;要重点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不管涉及到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绝不允许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人物存在;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机制。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我是依照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让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反腐败的讲话监督举报来了,按照某公安机关强加于我而后又经上级公安局复议所说的“煽动组织蛊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之说,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岂不成了“煽动组织蛊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了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三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三)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依照国务院2001年4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照《河北省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依照《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二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均可举报;第十四条:受理举报机关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赋予公民上述的权利监督举报来了,按照某公安机关强加于我而后又经上级公安局复议所说的“煽动组织蛊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岂不成了“煽动组织蛊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法宪法非法法律非法法规”了吗?

我依照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举报,是为了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八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我根本不违法还应当受法律支持保护和奖励尽在法理之中。

我反倒问问:反腐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何罪之有?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身为同腐败等违法犯罪做斗争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保护监督举报人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你们拿着国家人民的俸禄,为什么不履行法定职责?为什么不打击腐败等违法犯罪?为什么保护腐败等违法犯罪?为什么不支持保护监督举报人?为什么打击报复陷害监督举报人?是何居心?为什么不敢把用于打击报复陷害监督举报人的全部人力物力财力胆量用于对付轰炸中国大使馆撞中国飞机的美国身上?为什么对老百姓牛皮浪烟?为什么在美国面前却变成草包软蛋了?你们对付老百姓的能耐威风哪里去了?

某公安机关强加给我的所谓“煽动组织蛊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事实,就是我监督举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合法事实!就是某公安机关打击报复陷害监督举报人带头执法犯法煽动组织蛊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事实!某公安机关以执行国家命令为借口之说,就是国家根本没有发布禁止公民举报的命令,只有国家颁布的支持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宪法法律法规的事实!就是某公安机关带头凌驾于国家颁布的宪法法律法规之上的违法事实!

下面我把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违法情况依法阐述如下:

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在明知举报人依法举报的前提下,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支持保护奖励举报人,不依法回避,而是主观故意地把举报人当成违法人,主观故意地对举报人采取立案、传讯、威胁、跟踪盯梢、监视居住、扣压身份证、扣压举报材料、搜查、搜集材料、行政处罚等非法手段,主观故意地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某派出所所长明目张胆地说“是他们说的算,不是法律说的算,他们就这么干,爱上哪告告去。”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就是在主观故意地煽动蛊惑变相逼迫举报人上访,其目地就是主观故意地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制造不稳定,妨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带头执法犯法,

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八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二)本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违犯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履犯不改的;第十九条:(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第二十二条:(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违犯了《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者威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第十四条:受理举报机关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违犯了《河北省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对信访人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违犯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一条:(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违犯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一)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立案予以立案的;(二)在办案中,诱供、骗供、逼供逼取证言的;(五)呈报劳动教养,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第二十四条:(一)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违犯了《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五)错误决定监视居住、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十一)滥用职权的;(十二)其他违法行为;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的;(八)其他违法行为。

够了,己不正,焉能正人!

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身为同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但不积极支持保护奖励举报人,而是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明目张胆地打击合法举报人,保护违法犯罪,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恶气上升,正气下降,上访增加,社会混乱不稳定,给执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无法言状的损害,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才是带头执法犯法煽动蛊惑妨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始作俑者罪魁祸首。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条文明确,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应依法追究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的相关法律责任。

由于我为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依法公开进行反腐败活动,公开举报某单位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和公开举报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等干警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渎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执法犯法犯罪的腐败问题,理应受法律支持保护和奖励,这是众所周知、按照法律推定、依法证明的事实。而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一直怀恨在心,主观故意地对举报人采取立案、传讯、威胁、跟踪盯梢、监视居住、扣压身份证、扣压举报材料、搜查、搜集材料、行政处罚等非法手段,主观故意地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国家、省、市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做证,某公安机关传讯的所有笔录搜集的所有材料等都是其罪证,王明国、韩玉涛、祁永为、刘海忠、王国东等证人证言做证。),给我在社会上造成了无法形容的不良负面影响,使我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生存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监督举报权、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权、维护国家宪法法律尊严权、同腐败等违法犯罪做斗争权等,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无法言状的损害,对我身体上的生理精神造成的损害是有形有价的,但对我个人行使监督举报反腐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精神造成的损害是无形无价无法估量的,由此扩散影响到对整个社会整个中华民族反腐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精神造成的损害是无形无价无法估量的,目前,我国公民不敢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不敢同腐败等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疲软态势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试问:当党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中华民族遭到外来侵略时,谁还会挺身而出?

因此,我要求国家赔偿一亿元人民币不多,就是要求赔偿一百亿元人民币也不过份!

而且,我是自费冒着打击报复陷害用生命在同腐败分子做斗争,而那些拿着党国家人民俸禄的腐败分子害党祸国殃民给国家人民财产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达数万亿元人民币,这是建国以来的不完全统计,如刘青山、张子善案,厦门远华走私案,成克杰案,李纪周案,陈希同、王宝森案,程维高、李真案等,就是众所周知依法证明的事实;在我国,腐败严重存在,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前途命运,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是中国合法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财产有我一份,与其任凭腐败分子挥霍侵吞,莫不如拿出其中的百分之一,用于人民群众反腐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专项基金,这样于党于国于民都有利。

因此,我要求国家赔偿一亿元人民币不多,就是要求赔偿一百亿元人民币也不过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因此,我要求国家赔偿一亿元人民币做为人民群众反腐败基金(就是要求赔偿一百亿元人民币也不过份)尽在法理之中。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2、依法追究某公安机关及某派出所所长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执法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3、要求某公安机关赔偿一亿元人民币做为人民群众反腐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专项基金。

此致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占起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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